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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非法集资案件涉及情况复杂,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遇到诸如犯罪性质认定较难把握、收集、固定证据难、易出现追诉漏犯以及检察机关如何才能更好地开展审查起诉工作等方面难于把握的法律问题和实践操作问题。因此,有必要从检察实务的角度,对我省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件进行调查研究,以期为我省检察机关今后处理此类案件提供借鉴。本文第一章对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进行了总结和归纳。本文第二章分析了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六方面:部分案件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把握存在问题;对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范围把握不准;对中介人是否追诉把握不准;对在非法集资中获利出局人员的非法所得难以进行追缴;追诉范围不统一,存在漏犯的可能;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收集、固定证据较困难,案件退补率较高。本文第三章从检察实务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出发,对办理非法集资案件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本章第一节对非法集资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适用意见,主要是:应当明确界定“社会不特定对象”,正确把握非法集资的界限;准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正确把握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界定标准;明确追究中介人刑事责任的范畴;区分情况对于获利的出局人违法利益进行收缴。为了更好地解决在非法集资案件中追诉范围不统一、收集、固定证据较困难,被害人损失难以挽回等问题,本章第二节就司法实践操作中应着重把握的问题及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提出建议,主要是:构建对非法集资案件的证据收集体系,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量。要明确非法集资案件所涉各罪的证明要点,构建非法集资犯罪所涉各罪的证据框架,进一步夯实审查起诉的证据基础;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把握宽严相济形势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此罪与彼罪,做好对非法集资犯罪分子的分化瓦解;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处理非法集资案件联动机制。要建立健全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制度、与侦查监督部门的诉侦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公诉引导侦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与法院之间的协商机制,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切实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