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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耕时代,人们交流方式无非是口头或书信,传播范围也是有限的,但是工业革命的到来,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得到了很大提升,增强了世界各地的联系,但此时这种联系范围也是有限的且成本较高。不过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和网络规模爆炸式的扩张,人们传统的生产生活的方式正被方便而快捷的网络模式所取代,信息的传播范围也更加广阔。但当人们尽情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同时,个人隐私也被更多的曝光在这一平台上,使得个人隐私在公众面前变得更加透明。例如,网站只要利用“cookie”技术就可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轻易获得用户的邮箱等个人隐私。现如今,网络侵权的现象日益增多,人们对隐私权的保护显得举步维艰,而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起步晚且尚未成为明文规定的独立权利,仅在民法《侵权责任法》中对其有粗略的规定,而且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无论是在理论还是法律条文对隐私权的规定上面都远远落后,所以,当人们隐私权在遭到侵害时很难得到有效救济。尤其是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国际贸易的往来不断增加,有效的保护公民在电子商务中的网络隐私权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环节,但是目前在我国由于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和监控存在不足,寻求我国法律法规获得保护极为困难,也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更突显了我国网络安全存在着重大隐患,而这个问题被西方国家利用进而作为对我国施压的有力武器。加之最近斯诺登事件和英国情报部门利用互联网窃取数以百万计的网络用户视频资料、聊天记录、照片的丑闻被爆出,使得舆论一片哗然,由此可见,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已经迫在眉睫了。网络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各国的宪法都有对网络隐私权的相关规定,但是我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面临着诸多障碍。本文基于现有的理论观点,采用对比比较的方式,首先,整理国内外学者对网络隐私权的界定,从而对隐私权的概念加以明确,其次,明确宪法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为文章打下重要的理论依据。最后,从隐私权在各国的发展和各国对其的立法保护情况,分析、比较并立足与本国国情,提出对我国网络隐私权宪法保护方面的一些建议和意见,将隐私权引向宪法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