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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世纪70年代起,非营利组织在全球范围内发展的十分迅速,中国的非营利组织随着这股国际潮流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在公益事业领域非营利法人扮演着非常关键的角色,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功能。虽然非营利法人取得了显著的发展,但是其还存在着一系列发展困境。其中,因资金短缺而导致的生存问题最为突出。为了解决自身的生存问题,很多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一方面,有效的化解了自身的资金短缺问题,另一方面也提升了自身的独立性和竞争能力。但是在非营利法人开展营利活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法律制度对这一行为界定不清、规制不足,并且已有的法律制度与现实社会存在冲突。当前的社会现实状况是非营利法人迫于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不得不开展经营活动,但是我国的法律制度尚且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与其一味禁止非营利法人开展经营活动,不如对其进行有力的规制。为了使我国非营利法人在法治轨道之内进行营利活动,推动非营利法人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文在参考域外其他国家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非营利法人发展的具体情况,力求从对其特殊规制层面提出建议。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提供一些补充,使本文对我国非营利法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