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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从“数量型立法”迈向了“质量型立法”,不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都不再单纯追求立法数量,而是更为注重立法质量。立法质量是立法工作的生命线。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以及2018年修订的《宪法(修正案)》扩大了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数量迅速增长,地方立法质量极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整体水平,如何保障地方立法质量成为目前的焦点问题。地方立法后评估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应当充分发挥其作用。地方立法后评估是一项严肃、有效的方式,以先进的立法理念对后续地方立法进行科学引导,它通过设置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地方特色性等评估指标对地方立法进行全方位检测,及时发现地方立法中存在的漏洞。本文第一章简要论述了地方立法后评估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对国内外立法后评估研究现状进行了简要概括。第二章在法理学和立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地方立法后评估与地方立法前评估、地方立法清理、地方立法监督及人大执法检查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并界定了地方立法后评估的概念。虽然不同学者对地方立法后评估的理解不同,但是其积极作用却是得到一致认可,据此阐述了开展地方立法后评估活动的必要性。第三章从地方立法后评估的评估程序入手,从评估主体的选择、评估信息的收集、评估指标的确定、评估结果的形成与处理以及评估报告的回应等方面对地方立法后评估进行详细的研究。由于我国立法后评估比西方国家起步晚,地方立法后评估并不完善,评估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第四章分析了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地方立法后评估法律规范制度不健全,缺乏省级层面的统一立法;评估启动机制随意性大,尚未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启动机制;评估主体单一,仍以国家机关为主导;评估结果缺乏及时有效的回应机制,评估报告利用率低等。而第五章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呼吁省级层面的统一立法;借鉴“日落条款”,规范地方立法后评估的启动,使其有规律性和科学性;细化评估指标,兼顾科学性的同时,要突出地方特色性;构建多元化评估主体,尤其要加强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建设;规范评估报告的撰写,提高评估报告的利用率,最主要的是加强对评估结果回应机制的监督;从多方面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