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启动调查程序标志着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程序的开始,因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在每一起案件或情势中都会受到各方的特别关注。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相关规定,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可以基于三种原因(联合国安理会提交情势、缔约国提交情势、检察官自行提起调查)启动调查程序,但前提是必须遵循相应的原则和符合相应的条件,因此检察官启动调查程序不是随意的。调查程序一旦启动,检察官在行使调查权时就有从速和公正调查的义务。检察官可以采取一般的调查措施,如收集和保全证据,也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要求有关国家给予刑事司法合作,还可以基于缔约国的同意而在一国直接展开调查。由于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行使调查权所带来的不利后果以及其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使得国际社会的不同利益团体对其产生了抵触,在行使调查权时,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不同利害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力和利益冲突,如检察官调查权与国家主权的冲突,检察官调查权与国际政治的冲突,检察官调查权与联合国安理会职权的冲突,检察官调查权与法官审查权的冲突等。这些冲突是我们研究检察官调查权不可忽视的问题,尤其是对检察官行使自行调查权将产生很大的影响。这些冲突能否合理的化解,关系着检察官是否能客观、公正的行使调查权以实现惩治国际社会上最重犯罪这一目的。目前国际社会对检察官自行调查权的设立仍是各执一词。1998年6月15日,在联合国建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大会上,中国代表团就认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关于检察官自行调查权的规定,实际上使得检察官的权力过大,检察官依据个人提供的情报,就可以开始调查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直接影响或干扰国家的司法主权,这也成为我国拒绝加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原因之一。我们在担心检察官行使自行调查权时会滥用权力、侵犯国家主权、损害法院公正与独立的同时,也不得不肯定确立检察官自行调查权对国际刑法所产生的积极影响。不可否认的是这一制度的确立是人类社会在实现普遍正义这一法律理想的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本文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对检察官在国际刑事法院的地位、作用,检察官办公室的设置,检察官行使调查权遵循的原则、以及在行使权力时采取的措施做了简单的概述,并结合案例对三种启动调查的方式分别作了评述,尤其对检察官自行调查权的设置背景、检察官行使自行调查权时受到的制约、以及检察官行使自行调查权存在的问题进行比较细致的论述。本文对《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关于检察官自行提起调查的规定给予肯定,并认为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既有利于惩治国际社会“最严重的犯罪”,也符合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同时认为我国应当主动加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积极参与《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修订,并在国际刑事法院的各个方面发挥其大国应有的影响力,以维护我国的合法利益,而不应该成为一个局外的反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