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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刑法第294条第5款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表述的抽象化、类型化,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控制认定的困难。本文针对刑法第294条第5款适用问题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问题,对2014年至2018年,云南省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判例文书作出实证研究。①本文发现:首先,样本所涉裁判文书中对非法控制特征的认定理由不明确、不具体,用语简单粗糙、格式化,导致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准确性值得推敲。其次,由于对非法控制特征地位认知的不明晰,导致在裁判文书论证中对“一定行业”或“一定区域”这一非法控制重要部分的分析、界定不明确、不清晰。同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论述也过于简单,文书中也存在说理论证不具体、不充分,对于法律适用也存在教条化、粗糙化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本文通过对样本数据的整理与分析,结合多份对司法实践具有较强指导意义的、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刑法第294条第5款中对非法控制特征的法律规定作出具体解释。同时,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就实证研究中对于非法控制特征认定的具体内容进行整理和阐释。分析影响非法控制特征实现的支撑手段因素、组织结构因素、经济实力因素以及行为手段因素并进行具体的阐述。最后,分析样本发现造成样本中问题的原因在于:一、对非法控制特征内涵外延把握的不准确,对其重要性认知的缺失。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非法控制特征,是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的基础。同时,在司法实务中也是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根本部分。二、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与制作机制的不完善。由于刑事案件的压力,同时不具备较为完善、繁简分流的刑事裁判文书制作机制,导致法官在判决中说理论证直接套用简便但抽象、模糊的裁判文书模板。三、刑法基础理念的缺失。司法实践中法官可能会由于专注个案本身而忽视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性以及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未充分认识到人民群众通过什么途径来学习刑法、了解刑法,未重视裁判文书对于实现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对于国民预测可能性的保护。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要加强司法实践中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地位、内涵与外延的重点准确把握,同时努力完善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机制,最后要树立罪刑法定原则的观念,明确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涵与要求,意识到裁判文书对于国民预测可能性的影响,最重要的还要加强法官的职业修养,提高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说理论证、适用法律等各项能力。本文的实证研究成果以期在该问题上对司法实践具有借鉴意义,从而深入贯彻落实罪刑法定的原则,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