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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是无权占有人以所有人的意思,公开、和平的占有他人财产或行使某种财产权利,持续达到法定的期间,而取得所占有物或其他财产权利的制度。我国民法中尚无此制度。本文对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合理性运用多种分析方法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民法草案、专家建议稿和外国立法对取得在未来立法中的规定作出设想。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大致内容如下:文章第一部分对取得时效作概括性介绍。包括取得时效的法律概念和内涵;在罗马法上的历史渊源;以及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几个国外立法对取得时效的规定。文章第二部分对我国法律与取得时效关系的历史进行了论述。分别论述了1949年之前中国诸多法律上与取得时效相关的规定;建国后我国民法,特别是历次民法草案对取得时效的规定;改革开放至今,在民法典起草、《民法通则》、《物权法》颁布等重大立法活动中对取得时效的态度和具体规定。文章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现代民法中取得时效的必要性。通过对比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善意取得、物权公示公信,提出取得时效的特有作用,无法被相关制度所取代,即使在现代民法中,仍有存在的意义。文章第四部分针对我国一些质疑取得时效的意见,分析取得时效在我国建立的合理性。分别从比较法角度分析取得时效的普遍性;从法社会学角度分析文化接受性;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取得时效的合理价值追求。最终得出取得时效在我国建立的合理性的结论。文章的第五部分对我国未来民法典对取得时效制度的规定提出立法设计。结合我国民法草案、专家意见稿和一些外国民法的具体规定,提出了取得时效的立法体例、客体范围、构成要件。同时也对我国民法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议,指出其不合理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