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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和信息网络的迅猛发展,人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方式也被信息化和数据化,电子数据证据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民事诉讼中。我国的法律虽将电子数据纳入了法定证据种类,但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规则还较模糊,运用还不成熟,电子数据证据的价值尚未被充分挖掘和保障。对此,本文以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认为核心,通过文献梳理国内的研究现状和国外的立法现状并进行综述;进而援引电子数据证据的代表性案例,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方面对案例中电子数据的认定进行探究;根据案例分析结果,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认定存在的问题做进一步的思考并提出建议。本论文除导论和结论外,分五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为对王某与顾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案情简介和案件中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争议点。案件中,对被告顾某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的争议点主要围绕在真实性和关联性两个方面。第二部分为案例中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据能力认定分析。案例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复制件化、公证与鉴定水平无法满足司法需求、虚拟空间与现实难以对应等问题,导致法庭难以对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认定。第三部分为案例中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认定分析。首先,电子数据证据会被认定为间接证据,因此需要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达到证明事实的作用;其次,在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证据以复制件的形式提交,但由于电子数据在固化过程中易被删改,复制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又会受到法庭的质疑。第四部分是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之上所作的引申,围绕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电子数据证据认定的关键性问题并进行原因分析。对电子数据证据未形成理性系统全面的认知、电子数据证据运用的复制件化和空洞化以及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鉴定机制的不完善是真实性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关联性认知不够深入以及电子数据取证制度的不完善是关联性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五部分根据本文的分析结果,从真实性和关联性两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认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