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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是行政审判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人民法院在个案中援用法律规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并作出裁判的活动。作为法律渊源之一,地方性法规是特定地方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结果,它对行政审判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拘束力。行政审判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背后,涉及司法权与地方立法权、地方行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与我国的宪政体制与框架休戚相关。同时,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是否合理、规范,直接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与案件的审判效果,关乎行政诉讼制度的实效性。因此,行政审判适用地方性法规是值得关注的法制课题,在理论与实践层面都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本文分为四章,采取理论分析、案例分析、文本分析等多种方法。在提出问题部分,从地方性法规在行政审判适用中的问题出发,总结法院应对这些问题的现状,并进行评估。在分析问题部分,从宪法学、行政法学等视角,探讨行政审判适用地方性法规的法理基础。在解决问题部分,建议行政审判“参照”地方性法规,并以合法性审查为核心提出具体操作规则。第一章在结合相关理论与案例,提出地方性法规在行政审判中适用出现的问题。由于《行政诉讼法》、《立法法》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行政审判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存在出入,引起地方性法规适用规则模糊,包括适用方法与形式的模糊。同时,地方性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与法律、行政法规等冲突,以及条文规定模糊而难以确切援用,这些问题的出现具有现实可能性。第二章总结行政审判处理上述地方性法规适用问题的做法,并揭示其造成的负面影响。通过司法案例分析,总结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审理行政案件的方法与形式、处理适用冲突及条文模糊而难以援用的做法,说明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实践操作不够规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当前行政审判适用地方性法规带来的消极后果,不仅导致行政审判活动出现不作为、裁判不严谨等缺陷,而且引起行政诉讼的地方保护主义,弱化其权利救济功能。第三章基于宪法学、行政法学等多个视角,提出行政审判适用地方性法规必须遵循的法理。其一,从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出发,分析它在行政活动与司法活动中的不同价值,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应作分析。其二,根据宪法确立的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分析它对行政审判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范意义,特别强调其中的限制性要求。其三,从优化行政诉讼功能的角度,明确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应与行政诉讼的监督行政、权利救济及发展法律功能相协调。第四章建议行政审判“参照”地方性法规,并以合法性审查为核心设计具体的规则。梳理“参照”的含义,分析它对完善地方性法规适用的借鉴价值。在具体规则方面,合法性审查应遵循的原则包括穷尽一切合法性解释、作有利于相对人的审查等;审查内容包括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两个方面;认定地方性法规违法的应采取“抵触”标准;地方法院有权拒绝适用违法地方性法规,并向最高院提出审查要求;最高院有权确认地方性法规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