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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其实从奴隶社会就产生了,本文所研究的劳工,指的是近代劳工,即城市中的工人阶级,主要是产业工人,也包括一部分传统手工业工人和苦力工人,还包括一部分在中国近代商业、金融机构做事的中国工人,亦包括一些中下层买办。国民党政府借鉴北京政府和广州政府劳工立法的经验,制定了劳工运动、劳资协调、劳工福利等诸多政策。国民党政府劳工运动政策包括三个时期,十年建设时期实行的是“指导与控制”政策;抗日战争时期实行的是“非常统制”政策;第三次国内战争时期实行的是“极端压制”政策,其实质都是以控制工人运动为目的。国民党政府为了控制工人运动,成立了一系列主管劳工运动的机构。在国民党政府采取强制工人入会的政策下,国民党控制的劳工组织——工会和会员的数量却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国民党政府为了控制工人运动,安抚劳工阶级,大力倡导劳资协调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宣扬“阶级互助”“劳资合作”,抹煞阶级斗争和阶级对立;实行劳资调解和仲裁,避免劳资冲突;明确双方的契约关系,减少劳资纠纷;对工人的工资、工作时间等作出详细规定,保障劳工的作息权;推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保障劳工的基本生存权益;重视弱势群体,保护童工女工等。国民党政府的劳资协调政策,缓和了劳资矛盾,稳定了社会秩序,收到了一定的社会实效。但是,国民党为了取得资本家对其政权的主持,在协调劳资关系方面,一定程度上又保护资本家的利益。国民党政府在倡导劳资协调的同时,还颁布了一系列劳工福利政策与法规,举办劳工福利事业。其中包括改善工人居住条件,加强卫生设施建设;成立职工福利社;举办工人合作社;推行劳工教育等福利措施。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国民党政府还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与国际劳工组织密切合作,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一系列国际劳工公约和倡议书,为国民党政府制定劳工政策法规提供了重要参考。国际劳工局中国分局与中国主管劳工行政的政府机关,劳方团体、学术团体加强联系,对中国出现的劳工问题共同探讨解决的方法,并且还收集中国有关劳工方面的资料,为国民党政府制订劳工政策提供参考。北京政府时期,很多工人以契约形式出国做工。为了规范契约出国劳工,保护本国工人的利益,北京政府成立了专门的侨务机构办理华工出国事宜,同时颁布了《侨工出洋条例》、《募工承揽人取缔规则》等条例。北京政府对出国劳工的规范管理,为南京国民政府树立了榜样,对南京国民政府管理出国劳工,成立侨务机构,颁布出国工人条例,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南京国民政府后来成立的管理出国劳工的机构和颁布的《工人出国条例》、《出国工人雇佣契约纲要》和《募工承揽人取缔规则》等法规都借鉴了北京政府对出国劳工的管理模式。国民党政府制订的劳工政策和法规,对中国的近代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它促进了中国近代劳工立法;部分地实现了工人阶级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但是,其劳工政策与法规,大多是从西方国家的劳工立法中借鉴过来的,有的脱离了中国的实际。而且,国民党制定劳工政策的目的显然是以保障为诱饵,对劳工进行控制,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大部分劳工法规,如《工会法》、《工厂法》、《劳资争议处理法》、《劳动契约法》、《强制劳工保险法草案》、《工人储蓄暂行办法》等法规,都包含国民党政府控制工人,限制工人罢工的内容。国民党政府劳工政策的利与弊,都为当代中国制定劳工政策提供了历史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