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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争由来已久,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这一冲突同样表现在仲裁庭对“投资者合理期待”原则的解释与适用上。起源于国内行政法,合理期待原则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确立与发展,体现了仲裁庭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利益所做的努力。但与此同时,其对东道国行使自身经济管理权利所造成的影响与限制,也为一国在国际投资关系中合理保护其经济管理权利埋下了隐患。本文以投资者的合理期待及东道国经济管理权利的冲突为出发点,通过仲裁庭对“投资者的合理期待”这一因素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的解释与适用就如何正确理解合理期待原则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适用界限这一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并进而以此为基础,探讨仲裁庭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对投资者的合理期待与东道国经济管理权利所做的权衡。在仲裁实践之外,本文同样就国际投资协议对投资者合理期待与东道国经济管理权利在投资仲裁下之平衡所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论述分析,为东道国如何在国际投资争议中维护自身经济管理权利、明确其在投资者合理期待与东道国经济管理权利平衡事项上的话语权,提供解决方案。最后,针对中国目前全面接受ICSID仲裁管辖权的这一趋势,本文在既有论述的基础上,就如何减小仲裁庭可能对我国经济管理权利的行使施加的限制、保障我国的公共利益,提出了具体且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在文章结构上,本文设有四个章节,分别就“投资者合理期待”与“东道国经济管理权利”的渊源及概念、二者冲突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体现、冲突的协调以及对中国的启示进行了论述。本文的论述部分主要集中于第三章“冲突的协调”以及第四章“对中国的启示”,其目的在于以仲裁庭在仲裁实践中为“投资者的合理期待”设定的诸多限制为出发点,深入理解仲裁庭对投资者合理期待与东道国经济管理权利之平衡的把握,并在此基础上为东道国解决自身经济管理权利与投资者保护承诺之间的矛盾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