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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创业投资是指资本来源于境外法人或自然人的创业投资形式,它是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外商参与中国创业投资的规模越来越大,这显然与我国政府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鼓励外商创业投资的法律制度紧密相关。同时,我们也看到这些法律制度存在一些问题,而我国尚无针对这些问题的高层次立法,学界对此方面的研究也严重不足。法制的灵魂在于法律价值。
论文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入手,提出应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基本法律价值取向确立为效率与秩序。对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问题,应当允许自然人作为外商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主体,从而促进更多的民营资本和其他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对企业的发起人及经营者的业务能力要在一些具体要件上加以审核。应当确立创业投资家的选拔标准,从而给予创业投资机构以一定的指导,使创业投资家的选择和考核更加严格和制度化。创业资本的退出是创业资本能够循环不断的关键,加强对外商创投市场退出的监管很有必要。
我国法制虽然规定了外商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用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境内外上市和清算的方式退出,但规定得极为笼统,不具备可操作性。建议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一部规范化、法律效力较高的《产权交易法》,使股权转让行为法制化,并建立有效的产权交易市场监管体系;适度放宽创业企业股份回购的条件,规范股份回购程序制度;完善我国二板市场,培育创业企业在境内公开上市。建设和维护激励外国资本积极参与创业投资的法律制度环境是加快我国创业投资发展所面临的最紧迫任务。
对创业投资企业重复征税问题不解决,势必将影响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我国高科技产业的进步。应当彻底取消对外商创业投资企业的双重征税,明确规定只对创业企业征税,并且要在税率上给予优惠。对于外商创业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方式的设计,应当以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多采用投资抵免、提取风险准备金、亏损弥补等间接优惠方式,使得创业投资相关主体真正受益,从而促进创业投资整体发展。
此外,在创业投资事业中,决策方案基本上已经将成败命运决定了一大半,因此必须加强对创业投资家决策行为的监管,建议设立与创业投资家的行为有关的约束条款、保证条款,并借鉴国外经验,设立投资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以形成对日常创投企业决策过程的监督和制约。
论文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入手,提出应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基本法律价值取向确立为效率与秩序。对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问题,应当允许自然人作为外商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主体,从而促进更多的民营资本和其他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对企业的发起人及经营者的业务能力要在一些具体要件上加以审核。应当确立创业投资家的选拔标准,从而给予创业投资机构以一定的指导,使创业投资家的选择和考核更加严格和制度化。创业资本的退出是创业资本能够循环不断的关键,加强对外商创投市场退出的监管很有必要。
我国法制虽然规定了外商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用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境内外上市和清算的方式退出,但规定得极为笼统,不具备可操作性。建议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一部规范化、法律效力较高的《产权交易法》,使股权转让行为法制化,并建立有效的产权交易市场监管体系;适度放宽创业企业股份回购的条件,规范股份回购程序制度;完善我国二板市场,培育创业企业在境内公开上市。建设和维护激励外国资本积极参与创业投资的法律制度环境是加快我国创业投资发展所面临的最紧迫任务。
对创业投资企业重复征税问题不解决,势必将影响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我国高科技产业的进步。应当彻底取消对外商创业投资企业的双重征税,明确规定只对创业企业征税,并且要在税率上给予优惠。对于外商创业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方式的设计,应当以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多采用投资抵免、提取风险准备金、亏损弥补等间接优惠方式,使得创业投资相关主体真正受益,从而促进创业投资整体发展。
此外,在创业投资事业中,决策方案基本上已经将成败命运决定了一大半,因此必须加强对创业投资家决策行为的监管,建议设立与创业投资家的行为有关的约束条款、保证条款,并借鉴国外经验,设立投资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以形成对日常创投企业决策过程的监督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