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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上的信用证被誉为“国际商业生命的血液”,以其无可比拟的作用保证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势头。信用证的产生并不是国际法律的规定,而是商人、银行家们在长期的商贸实践中智慧的结晶。由于信用证交易具有复杂性和规范性的特点,因此决定了必须对其进行法律调整。《美国统一商法典》是美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产物,同时也是美国市场经济和商事交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需求。联合国的一个法律专家小组在对《美国统一商法典》进行研究后指出:《美国统一商法典》作为一个法律基础可以适用于任何一个市场经济的国家。笔者选择研究美国信用证特色制度的原因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第一,美国是当今世界头号贸易与经济大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信用证业务市场。1美国是我们国家的首要贸易伙伴,对信用证业务的重要地位使我国非常重视美国相关法律。第二,美国在成文法方面完善的立法技术为许多国家所仿效,尤其是《美国统一商法典》,是世界各国公认的一部立法精巧,内容完备的商法典2,我国也不例外。第三,美国关于信用证的特色制度无论是在国际贸易实务,还是立法方面都值得我们借鉴。本文通过历史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分别介绍了美国信用证特色制度的三个方面:第一章从分析美国《美国统一商法典》纳入信用证篇的背景入手,深刻挖掘了隐藏在法典下面的法理思想,接着简要概述了《美国统一商法典》信用证篇的立法进程。第二章从对价原则、信用证欺诈例外之例外原则分别入手,着力分析了对价制度的产生及效力;信用证欺诈例外之例外制度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关系及产生和适用条件。在一、二章的分析与研究基础上,第三章对我国关于信用证立法的现状进行了疏理,从而揭示了现行关于信用证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出现的问题。同时建议我国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信用证篇的特色制度,制定一部符合我国现状的信用证方面的专门法律。总之,《美国统一商法典》信用证篇作为西方世界最先进的关于信用证方面的法律规范,是信用证法律更加规范的时代标志,其现代性表现为美国调整信用证的相关法律是内外一体的,是与国际信用证使用规则相对接的。我国对《美国统一商法典》信用证篇特色制度的吸取,不仅仅是学习其具体法律制度、条文和形式的规定,而是把注意力更多地集中于其所体现的现代信用证使用精神上,因为这才是最具有实质意义的。因为我们只有制定出具有现代化、国际化特点的信用证法律制度,才可以更好地解决我国遇到的信用证纠纷及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