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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民事责任理论研究中,通常将共同责任区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随着时代的发展变迁,在民法实践与理论研究中,多数人认同以上对共同责任的区分现在已经不能够满足当前社会形势发展的需求,因而在这两种共同责任之外,又增添了补充责任这一特殊的责任形态。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在第三入侵权且补充责任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补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的责任形态。补充责任是侵权责任法领域理论和立法的一大创新,有效地解决了现实生活向传统理论和法律提出的难题。侵权补充责任独特的法律内涵和适用规则,使其具有独特的法律价值,并在解决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冲突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弥补了其他民事责任的功能缺陷,较好的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然而,侵权补充责任的概念、范畴和性质一直都存有争议,远未系统化,现行的法律规定也滞后于实践,从而导致司法适用上的混乱。通过侵权补充责任制度的立法完善,使其充分地发挥预防损害、填补损害的功能,趋利避害,这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本文正文主要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侵权补充责任的起源与性质。在论述侵权补充责任的起源时,是从比较法、我国的立法与司法两个角度进行考察的。而就补充责任的概念问题,通过评析学界有代表性的观点,提出了侵权补充责任,指出:负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因自己的过失不作为致直接加害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全部损害,在直接加害人不明或者不能完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具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对不足部分承担相应补充赔偿并在赔偿后可以向直接加害人追偿的责任。在论述侵权补充责任的性质时,明确解释了不真正连带责任说、广义的请求权竞合说和牵连责任说等观点,并引入了风险责任的概念来正确理解侵权补充责任的性质。第二部分论述侵权补充责任的基础与价值。在论述侵权补充责任的基础时,通过对比原因力和过错两个要素来论证补充责任的正当性,基于对直接责任人原因力和过错方面的考虑由其先承担责任更为合理。而侵权补充责任的价值主要通过丰富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和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加以体现,指出:侵权补充责任在动态中的利益的优先保护顺序。第三部分论述侵权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基于侵权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提出了构成侵权补充责任的五个要件,即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损害、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不作为行为人有过错、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直接责任人不明或者不能完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得到充分体现。第四部分论述侵权补充责任的类型化。为对侵权补充责任进行类型化,首先论述了补充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体现,认为特定情况下的监护人责任不是侵权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应包括: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学校的补充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的补充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既而以作为义务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将侵权补充责任分为两大类:因未履行控制第三人的行为使其不加害他人而承担的补充责任、因未履行保护他人不受第三人加害的义务而承担的补充责任。第五部分论述侵权补充责任的承担。该部分主要阐述了侵权补充责任应该如何承担以及承担后的追偿权问题.指出:受害人在审判程序中,根据直接责任人是否明确的情形,补充责任人所承担责任的形式也不同;在执行程序中,根据侵权补充责任的特点,执行应遵守顺位原则和穷尽原则。表明:侵权补充责任人是否享有追偿权的关键取决于其承担的侵权责任是否是其应承担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