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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物技术的长足发展,遗传资源对于创新的贡献和对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发展中国家作为丰富遗传资源的拥有国,其遗传资源不断遭到发达国家的“生物剽窃”,从而给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增加了新的紧张因素。为此,《生物多样性公约》确立了遗传资源国际合作开发的“国家主权原则”、“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和“惠益分享原则”,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遗传资源开发方面进行合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机制。除前言和结语外,本文共有五章内容。第一章介绍了遗传资源国际合作开发的现状,分析了遗传资源国际合作开发中南北矛盾的由来,提出了解决的途径,并结合实例分析了消除南北矛盾的方法——坚持《生物多样性公约》所确立的“国家主权原则”、“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和“惠益分享原则”。第二章阐述了遗传资源国际合作开发的前提——遗传资源的归属问题,分析了遗传资源的归属原则从“人类共同遗产”原则到“国家主权原则”的变迁,强调坚持“国家主权原则”为发展中国家参与遗传资源国际合作开发奠定了基础。同时,通过对“国家主权原则”和“利益群体权利原则”之间的比较分析,论证了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对于保护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更为有利。第三章分析了遗传资源国际合作开发的程序——事先知情同意制度,探讨了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的法律原则和构成要素,分析了《遗传资源获取和公正公平惠益分享的波恩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并从两方面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第四章分析了遗传资源国际合作开发的惠益分享制度,指出公正公平的惠益分享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达到“共赢”的有效途径,分析了惠益的类型、惠益分享的原则、共同商定条件和惠益分享的实施机制,最后从两个方面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最后一章阐述了我国遗传资源国际合作开发法律机制的不足,分析了“国家主权原则”、“事先知情同意原则”、“惠益分享原则”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对完善我国遗传资源国际合作开发的法律机制提出了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