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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日益加剧,因为环境问题而引发的环境侵权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鉴于环境侵权与环境侵权诉讼的特殊性和复杂多样性,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规则就此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的内容。证明标准是诉讼活动的方向和准绳,规定了证明责任人对案件证明所应达到的程度。由于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主体地位上的严重不对等,以及证明能力的极大悬殊,各国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缓解环境侵权中受害人即原告方的证明难题,维护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权益,就环境侵权诉讼一般都规定了较低的灵活的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方面,我国一直沿用的是与刑事诉讼相同的“客观真实”的理想化标准,直至2001年,最高院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才确立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环境侵权诉讼证明标准方面,我国未作特殊规定,与其他民事诉讼一同适用单一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这使得环境侵权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受到大大削弱。而且还面临着较高的诉讼成本,环境侵权案件错判率也是相当高。为解决这些既存问题,我国必须结合立法现状,借鉴国外较成熟的立法模式,针对环境侵权诉讼的特殊性,完善更为合理的环境侵权诉讼证明标准体系。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进行了系统的阐述。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了当前环境侵权诉讼的整体状况及其对证明标准提出的特别要求,就此国外对环境侵权诉讼一般在原则性证明标准下采用各种方式降低证明标准,而我国在这方面尚有很多欠缺。就此论证了本文研究的实践及理论必要性。第二部分阐述了环境侵权诉讼证明标准相关基本概念的含义及特点,通过对环境侵权、环境侵权诉讼特点的概括表明其对证据制度的特殊要求,通过对证明标准含义及作用的阐述,彰显证明标准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对当事人各方的影响。本部分重在表明我国环境侵权诉讼证明标准完善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介绍了英美法系的盖然性占优势、大陆法系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以及一些代表性国家在环境侵权诉讼证明标的准立法及司法实践。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环境侵权诉讼证标准的发展及现状,以及当前我国环境侵权诉讼证明标准带来的问题。第五部分是论文的重点,综合前文分析,提出完善我国环境侵权诉讼证明标准的思路以及具体设计,本部分指出我国目前应建立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下多级灵活的环境侵权诉讼证明标准体系,并配套完善相应的程序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