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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问题关乎公众的生命健康,历年来受到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近年来,一部分不法分子为了过度追求经济利益,不惜牺牲公众的生命健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陆续曝光的三鹿奶粉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台湾“塑化剂”风波、雅培进口奶粉事件、假燕窝事件、毒豆芽事件、地沟油事件等,严重侵害了公众的身体健康,扰乱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迫在眉睫。我国《刑法》第144条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规制了食品经营活动,保障了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仍有其不足之处。因此,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分析与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全国首例特大、全环节生产、销售“地沟油”犯罪案件——浙江省宁波市“地沟油”系列案为行文线索,深入的探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学理和实务应用中的相关疑难问题。全文分为三章。第一章对我国当前地沟油犯罪案件现状及浙江宁波全国特大制售“地沟油”案进行了相关介绍;第二章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法律分析,笔者分别从司法理论的界定、浙江宁波“地沟油”案的理解及法理评价的角度,对本罪的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与探讨;第三章针对本罪在司法实践中所暴露出的立法缺陷、司法鉴定困难、法律适用问题及配套执法机制的缺陷等方面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并结合我国当前的具体国情与外国的先进经验,分别从立法层面、司法层面和执法层面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完善本罪的刑法规制、加大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及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