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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世界上国际河流众多的国家之一,国际河流的开发利用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国际河流呈现不同程度的污染,有关国际河流法律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法律规制也很不到位,这些都影响了我国国际河流污染防治的进程,不利于协调与沿河各国的关系。本文从五个部分,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研究了我国国际河流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制的主要问题。第一部分阐述中国国际河流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制的形式。由于国际河流涉及2个或2个以上国家,使得国际河流的管理具有复杂性,单凭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往往难以妥善解决;因此,我国国际河流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制的形式主要包括了国际法律规范、国内法律规范、国际惯例三方面。第二部分探讨了中国国际河流污染防治相关的国际法律规制。该部分从双边规制的现状和走向、区域规制的现状和走向以及可援引的普遍性国际法律规范着手。首先阐述了现存有效的中国与蒙古国、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等国的双边法律规制,探讨了双边规制的走向,指出借鉴他国之间具有代表性的双边条约十分必要。其次研究了我国在区域规制方面滞后,提出在区域规制的走向上,流域性质的区域性专门水协定较适合我国与沿河邻国;最后,探讨了我国可援引的普遍性国际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河流规则》、《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我国参加的政府间组织的决议和宣言等。第三部分研究了中国国际河流污染防治的国内法律规制。重点探讨了与中国相邻的沿河国家俄罗斯和蒙古的国内法律规制,从规制的现状和存在的不足两方面加以探讨我国的国内法律规制,提出重新审视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律体制。第四部分探讨中国国际河流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制的未来构建。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构建:完善和创新相关法律制度,主要完善中国国际河流的应急处置制度、建立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和创新损害赔偿制度;健全执法监督体制,解决各执法主体在流域污染治理上的利益冲突、决策协商问题;加强公众参与,构建公众参与机制。第五部分研究了中国国际河流污染防治的国际法律合作。提出国际法律合作机制包括遵循基本原则、拓宽国际合作的主体、完善合作的内容;其中合作的内容涉及建立信息、数据的交流制度、构建应急合作机制、完善争端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