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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近年来不断发生的著作权“一权多卖”现象出发,探究了我国著作权交易安全难以保障的原因,并从法律制度构建的层面阐述了如何避免著作权的“一权多卖”,从而保护著作权人以及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著作权的交易安全。全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最后得出最终结论的逻辑顺序展开详细的论述。正文部分由四章组成:本文的第一章对我国现有著作权登记规定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现有规定下,登记只具有“初步证据”效力,而不具有权利的推定效力,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和权利状态缺乏为外界所知的表征,因此著作权的交易安全难以保障。本文的第二章论述了建立著作权变动登记制度的法理基础、制度基础与价值基础。本文以权利表征的理论为基础,从著作权以及著作权客体的性质、著作权法促进作品传播的立法目的等方面论述了建立著作权变动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对国外著作权登记规定以及我国相关权利登记制度进行了考察和借鉴,并且分析了著作权变动登记的制度价值。本文的第三章提出了建立我国著作权变动登记制度的具体构想。笔者首先对登记要件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两种模式的利弊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我国应当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模式的观点,并重点论述了选择登记对抗主义模式的理由。此外,笔者还提出了应当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为全国统一的著作权登记机构,并且以形式审查主义作为登记机构的审查责任。本文的第四章就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进行了探究,并提出了构建著作权善意取得制度的设想。笔者以民法信赖保护为理论基础,论述了著作权交易中善意第三人保护的必要性,并最终提出了著作权取得制度的具体设计。本文最终得出:著作权变动登记制度是维护著作权交易安全的前提,而登记对抗主义模式是符合著作权法精神、我国现有民法制度以及著作权登记能力的选择。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只有结合著作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才能更好的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从而确保著作权的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