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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存废已日益成为我国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话题。一方面,由于死刑废止问题在全世界范围内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另一方面,在那些现今还保留死刑的国家,原则上也只是保留了针对罪刑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生命健康权利之类的严重暴力犯罪的死刑设置。反观我国,不仅对暴力犯罪规定了大量的死刑,并且仍然保留对部分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规定。这不仅不符合我国在国际上良好的大国形象,而且与我国一直倡导并长期坚持的“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相违背。2012年引发社会大讨论的吴英案更是将这个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面对中国非暴力犯罪死刑存废这个存在争议的论题,本文以集资诈骗罪死刑的正当性为视角,试图通过对集资诈骗罪的研究,探讨立法上对集资诈骗罪设置死刑的正当性与否的问题。综合运用刑法学原理,沿着从理论到实践的思路,本文分为五部分进行论述:“引言”部分,以吴英集资诈骗案件直接诱发民众对集资诈骗罪死刑的关注进行分析,从而展开本文的具体论述;正文的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集资诈骗罪的立法沿革、概念以及具体处罚措施。这一部分的论述包括了我国刑法对集资诈骗罪的规定从空白到最高处罚至死刑的社会原因;正文第二部分探讨了学界关于集资诈骗罪死刑正当性的争议。在评析了双方观点后引出了笔者对集资诈骗罪死刑非正当性的主张;正文第三部分作为本文的论述重点从报应主义、功利主义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探讨了集资诈骗罪死刑的非正当性;正文的最后一部分具体探讨了集资诈骗罪死刑的替代措施。死刑替代措施是个罪废除死刑后必然要面对的问题,该部分通过分析死刑替代措施应当具备的特性,得出在中国现行刑罚结构中,无期徒刑作为集资诈骗罪死刑替代措施的可行性。虽然我国现行无期徒刑存在严厉性不足等缺点,但是无期徒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仅次于死刑的刑种,仍旧蕴含较强的威慑力,通过改良足以产生类似于死刑的威慑力。考虑到无期徒刑在有期徒刑与死刑中的衔接地位,在执行无期徒刑前确定10年的先予关押期较为合适。最终,依据集资诈骗罪的性质和现实危害,并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况,得出采用无期徒刑取代集资诈骗罪原有死刑规定的结论,以便在此基础上达到罪刑之间的相对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