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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世界银行对全球130多个经济实体的调查,只有22个经济实体在法律上不支持把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这充分说明,在世界范围内应收账款融资已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目前我国企业应收账款约有15万亿元人民币,企业应收账款占企业资产30%左右。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应收账款新增为质押标的,丰富了我国质押融资的方式,满足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具有理论和现实价值。
本文除引言外,共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应收账款的界定及其范围进行分析。应收帐款质押实质是一种权利质押,其质押的标的是一项特定的债权,因该项债权不具备特定权利凭证作为表征,在作为质押标的时要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可质押的应收账款应为非关联经济主体间基于真实合同而产生的可流转金钱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和被证券化。对于应收账款是否包括收费权,《物权法》没有作出规定,文章通过对应收账款与收费权区别的分析,提出不应将收费权列入应收账款的范围。
第二部分为应收账款质押的立法比较。通过比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的法律规定,归纳对应收账款质押的立法态度及立法模式,以期对我国立法和实践有借鉴意义。文章在对应收账款质押与一般债权质押、让与担保、债权转让及保理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设定的必要性和独立性。
第三部分是应收账款质押的设定。应收账款质押的设定既要遵守权利质押设定的一般规则,又有自己特别的设定条件。应收账款质押设定条件包括:原因行为——质押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应收账款质押应办理登记;其设定不以应收账款凭证的交付及对第三人的通知或第三人的承诺为必要。该文还对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瑕疵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登记制度的对策。
第四部分是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和实行。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包括应收账款质押对担保债权的效力、应收账款质押对标的物的效力及应收账款质押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的实行,文章分析了其最佳方式不是对应收账款折价、拍卖或变卖,而是质权人直接取得入质债权。并提出主债权与设质的应收账款债权清偿时间不一致的解决方法。
本文除引言外,共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应收账款的界定及其范围进行分析。应收帐款质押实质是一种权利质押,其质押的标的是一项特定的债权,因该项债权不具备特定权利凭证作为表征,在作为质押标的时要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可质押的应收账款应为非关联经济主体间基于真实合同而产生的可流转金钱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和被证券化。对于应收账款是否包括收费权,《物权法》没有作出规定,文章通过对应收账款与收费权区别的分析,提出不应将收费权列入应收账款的范围。
第二部分为应收账款质押的立法比较。通过比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的法律规定,归纳对应收账款质押的立法态度及立法模式,以期对我国立法和实践有借鉴意义。文章在对应收账款质押与一般债权质押、让与担保、债权转让及保理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设定的必要性和独立性。
第三部分是应收账款质押的设定。应收账款质押的设定既要遵守权利质押设定的一般规则,又有自己特别的设定条件。应收账款质押设定条件包括:原因行为——质押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应收账款质押应办理登记;其设定不以应收账款凭证的交付及对第三人的通知或第三人的承诺为必要。该文还对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瑕疵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登记制度的对策。
第四部分是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和实行。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包括应收账款质押对担保债权的效力、应收账款质押对标的物的效力及应收账款质押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的实行,文章分析了其最佳方式不是对应收账款折价、拍卖或变卖,而是质权人直接取得入质债权。并提出主债权与设质的应收账款债权清偿时间不一致的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