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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通谋虚伪表示制度”规定的缺失问题,我国新颁布的《民法总则》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例,规定了第146条的虚假行为和隐藏行为。这也意味着学界对该制度钻研趋势由“立法论”转“解释论”。隐藏行为作为亮点之一,该行为的认定问题以及具体法律适用规则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剖析。隐藏行为系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本文以隐藏行为的概念及性质为切入点,对其准确界定,并与相似行为进行辨析,进而判断其法律属性,同时对两大法系以及我国关于隐藏行为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然后在我国关于隐藏行为的立法沿革中剖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和列明隐藏行为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从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两方面对隐藏行为加以认定。之后按不同标准将隐藏行为进行类型划分。最后是隐藏行为的效力分析,以期对该行为进行全面理解,以促进法条的适用。全文除引言与结语外,正文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隐藏行为的概念及性质。该部分主要介绍了隐藏行为的概念、与类似行为的区别以及法律性质。在概念的界定上,在分析我国诸多学者对隐藏行为的定义的基础上,对其概念进行概括总结。在与相似法律行为的比较中,通过与真意保留、虚假行为和恶意串通行为对比分析,得出异同点,加深对该行为概念的理解。在法律性质的确定上,从行为的概念入手,剖析其本质,得出该行为当属意思表示瑕疵类型的一种。第二部分,隐藏行为的立法比较。该部分主要分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有关隐藏行为的立法。在立法例的概括上,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剖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隐藏行为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民法总则》中的隐藏行为两个方面对我国有关立法进行解析。对前者的分析,从该行为的概念与法律性质入手,明确其构成要件,以此得出该行为属于隐藏行为的结论。对后者的分析,是对我国隐藏行为的立法过程分析和规定隐藏行为的合理性分析,凸显我国的立法选择和价值取向。第三部分,隐藏行为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该部分主要从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两方面展开。隐藏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为表意人与相对人、存在虚假的意思表示、对隐藏的真实意思明知以及虚假的意思表示与隐藏的真实意思不一致。在适用范围的判断上,从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合同行为、身份行为和物权行为四方面一一分析。第四部分,隐藏行为的类型划分。该部分主要以不同标准对隐藏行为进行分类,并根据具体案例总结司法实务中的典型类型。以形式与目的合法性与否为标准可分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合法目的”、“以非法形式掩盖合法目的”以及“以非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种。以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为标准可分为隐藏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三种。隐藏行为典型类型有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借名借款和借名买房等。第五部分,隐藏行为的法律效力。该部分主要分析了隐藏行为对当事人以及对第三人的效力,并简要分析举证责任。隐藏行为在当事人间的效力根据被隐藏行为自身的有效要件来判断。在隐藏行为对于第三人的效力分析中,主要从学者不同的观点入手,分析第三人的范围以及善意要件得出对第三人的效力的结论。最后举证责任方面,在明确分配规则的基础上分情况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