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据统计,近三十年来,我国有4000余名涉案人员外逃,五百多亿美元赃款被转移至境外尚未追回,严重危害国家经济秩序和资金安全。为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公民的财产权益,实现国家主权,我国的政府首脑机关、司法机关正在采取各项措施努力加快境外追逃工作的步伐。目前,我国在境外追逃中,一般采取引渡,即依据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主动将逃犯引渡回国接受审判;和引渡的一些替代措施,如移民法替代措施,即通过想方设法证明罪犯在申请外逃国家合法居留证件时使用了欺骗手段、有严重犯罪行为等,吊销逃犯的合法旅行证件、居留证件,通过遣返非法移民、驱逐出境等方式,将罪犯遣返回国;再如刑事法替代措施,即针对逃犯躲藏地国家的刑事法律,向该外国提供逃犯相关犯罪的证据,促请该外国对逃犯提请刑事诉讼,使逃犯面临在外国接受重罪刑罚并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被递解回国的法律后果,或者营造迫使逃犯面临国外的重罪刑罚自愿接受遣返的环境。但由于存在不同法域司法管辖权的障碍,上述我国现有追逃措施往往受到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制约,使境外追逃工作困难重重。面对大量逃犯特别是贪官外逃,大量赃款流失,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深重危害,研究境外追逃的有效手段和措施迫在眉睫。国内一些办案机关不断探索境外追逃的举措,使用劝返方式成功劝返回了多名外逃人员。受到实践中胡星被成功劝返、余振东在刑事追诉程序中被劝返回国、邓心志自愿接受遣返等情形,法院均对他们认定了自首,给予了从轻处罚的启发,笔者认为,虽然现行关于自首方面的法律及其司法解释未涉及对外逃人员自首的认定,但是认真研究在引渡程序中、遣返非法移民的程序中、他国的刑事追诉程序中等对外逃人员自首的认定,对于受到各国围追堵截、惶惶不可终日的逃犯来说,无异于为其指明了一条希望之路,感召其自愿回国接受追诉和审判,从而实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境外追逃的目的,有效排除了各种不确定因素,以及不同法域司法管辖权的障碍,并节省了各国的司法资源,提高追诉的效率。
本文通过分析境外各种追逃措施存在的困境,揭示出对外逃人员认定自首,感召其主动回国接受刑罚处罚的必要性和意义,并从刑罚目的和自首制度的精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国际社会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趋势、以及我国刑法的价值多角度分析了对境外逃犯认定自首的可行性,对一些反对观点进行了评析。在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对于处于不同程序中的外逃人员如何认定自首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外逃人员认定自首的司法解释建议稿,以期对实践中外逃人员自首的认定提供一些可供参考和借鉴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