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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险组织作为保险机构的起源和最古老的一种保险组织形式,长期以来在我国未能获得监管部门的认可。2015年1月23日,原中国保监会印发保监发[2015]11号《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是我国首部关于相互保险组织的专门规范性文件。但是《办法》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多数是参照现有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管理办法制定的,既不完全符合相互保险组织的组织性质,现实可操作性也较弱。目前,相互保险组织的设立和发展仍面临较大阻碍和潜在的法律风险,使得已成立的相互保险组织难以大规模开展业务,也为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带来了较大困难。为此本文以国内外相互保险研究和保险涉税问题研究为基础,结合相互保险组织的组织性质、特点和国内外的发展现状,通过规范研究和案例研究等方法分析了现行税制下我国相互保险组织面临的税收问题,并同法、日、美等相互保险组织发展成熟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比较研究,以提出进一步完善适应于我国相互保险组织发展的税收政策思路。通过研究分析,本文得到以下结论:(1)对于规模不同的相互保险组织应当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2)对于相互保险组织发展特点,应当采取灵活的税收规则;(3)税收政策应可以发挥其政策引导作用,引导和支持相互保险组织持续健康发展;(4)我国目前还缺少针对相互保险的完善的法律法规,在对相互保险组织的规范和引导上仍存在政策失位问题。基于这四点结论,本文对我国相互保险组织的税收政策安排提出以下建议:(1)对于一般性相互保险组织在现阶段制定优于商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相互保险组织的开办和经营;给予行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免税政策,并结合财政补贴政策扶持其稳定发展。(2)针对相互保险组织发展特点,采取适用于相互保险组织税费计征的税收规则,按业务特点制定适用于不同相互保险业务的税收规则。(3)利用好税收政策的政策职能,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相互保险组织,引导行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向提供准公共服务性质的非营利性组织方向发展。(4)结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经验,尽快完善关于相互保险组织的保险、税收等法律法规,为相互保险组织健康发展和监管部门有效管理提供完备的法律支持和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