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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常居住地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它早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便已经出现,但是,直到八十年代,它才得以在国际私法中被广泛运用。它体现了连接点日益灵活化的趋势,在法律规则的灵活性与确定性之间寻求一种平衡,给予法院和跨国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一种确定性的指引。然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并没有清晰的去描述它的内涵,诸多的学者对惯常居住地有着不同的理解,而实践中,各国的法院对惯常居住地的认定也有着不同的标准,给惯常居住地的适用带来了混乱。因此,需要去认定惯常居住地的内涵,厘清其边界,从法律角度而言,惯常居住地建立在住所的基础上,是对住所的革新,那么,它的解释应当表现的更加灵活,突破住所在适用中所面临的限制。此外,对这一概念的阐释,应当在更广阔的视角中去探寻,而不应局限于法律的脚步,任一的法律规则都是一定时期社会现实的反映,适应了时代的需要,惯常居住地也不例外。因此,从社会与经济的角度去探寻惯常居住地,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惯常居住地的内涵,推动惯常居住地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