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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解决海洋资源损害问题的办法之一是将损害资源的外部性成本内部化,即通过评估海洋资源损害的价值,让海洋资源损害的责任方补偿资源损害的全部成本。在我国,尽管已提出资源损害补偿的概念,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补偿的标准,海洋资源损害补偿还难以实施。因而,海洋资源的损害者往往不用对其损害海洋资源的行为负责,导致破坏海洋资源的活动经常发生。因此,亟需建立海洋资源损害的补偿机制,以更好地保护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海洋资源。本论文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的理论与实践经验的研究,建立了海洋资源损害的评估方法,提出了厦门海洋资源损害补偿机制,以期为政府制定海洋资源损害补偿办法提供技术支持。本论文取得的主要成果如下:1.通过分析现有海洋资源分类系统的优点和缺点,对海洋资源进行定义和分类。提出:海洋资源是指蕴藏于海洋之中,由政府管理或控制的,能为人类提供价值的服务流的自然财货,海洋资源包括物质、空间、能量和生态系统服务4人类。根据这一分类系统,对厦门海洋资源进行分类识别。2.对现有的价值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非市场的提示偏好法、陈述偏好法和基于成本的评估方法)进行分析,比较了每一种方法的步骤、适用范围、优点和存在的问题,选择适用于海洋资源及其服务损害的价值评估方法。选择厦门西海域和同安湾为案例研究区,通过建立各种海洋生态系统服务损害的评估模型,对填海造地损害的海洋资源进行评估,得出西海域和同安湾每平方米填海造地所损害的海洋资源的价值分别为765元和699.7元。同时评估污染物排海对海洋资源产生的损害,得出在西海域、东海域和同安湾排放1m~3含COD、BOD的污水,每年造成的资源损害价值分别为0.05元、0.07元和0.07元。3.探讨了确定补偿性修复规模的3种方法,即资源—资源、服务—服务以及价值评估3种方法,提出修复方案选择的标准,包括技术可行性、成本效果和相对成本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以厦门红树林和沙滩的修复为例,探讨了其规模和成本的估算。4.基于厦门海域使用中的海洋资源损害的价值评估,探讨了海域使用中的资源损害的补偿机制,提出厦门可通过调整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在海域使用金中包含资源损害补偿费,以这种方式进行资源损害的补偿。建议将海域使用金中的资源损害补偿费全部留给地方,确保地方政府有足够的资源进行海洋资源的保育和修复。对于事故性和历史累积性污染的海洋资源损害,论文借鉴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其他发达国家相关的理论研究、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同时结合厦门的实际情况,从海洋资源损害补偿的门坎、海洋资源损害补偿的责任主体、海洋资源损害补偿的归责原则、海洋资源损害补偿的范围和形式、海洋资源损害补偿的费用来源、资源损害评估程序和方法、资源修复措施的选择及其规模的核定、海洋资源损害修复方案的确定、资源修复方案的实施和海洋资源损害补偿的争议解决等10个方面,提出建立厦门海洋资源损害补偿机制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