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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借贷市场迅猛发展和扩张的同时,网贷平台为了寻求更多的增长空间和业务覆盖,逐渐改变单纯的P2P或债权交易模式,开始了资产层面“证券化”的新策略。但在业务模式的不断更新和发展中,伴随着大量网贷平台突发体现困难、跑路、停业等问题,其中也存在诸多法律、制度、信用等方面的风险。监管层随后颁布了“禁令”明确禁止了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这种“一刀切”的监管方式显然有失偏颇,监管者作为政策规章的制定者应具有灵活的适应性,不能因为单纯的强调风险控制而忽略了网贷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监管的技术手段应是不断提高的,应根据市场的趋势适时的调整监管模式。同时,虽然与传统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相比,网络借贷资产证券化欠缺了特殊目的栽体(SPV)、内部分层增信及外部信用评级、足够的信息披露等若干合规要素,但监管者不能无视互联网上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有利尝试和市场需求,而应顺应市场需求尽早立法确认通过互联网发行证券交易的合法地位,在市场化导向下完成制度规范化和有效的监管机制。因此,应立足于金融风险防控和经济增长的双重要求这一逻辑起点上动态发展金融监管技术,学习和借鉴美国和英国P2P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监管模式和经验,来寻求我国网贷资产证券化的最终出路。在制度设计层面上,应首先设立网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及产品的注册审批制,筛选合适的SPV,再为证券化中最重要的投资人保护及基础资产选择这两项重要内容作制度上的完善,以更好的控制风险;再监管层面上,重塑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的监管理念及模式,提高行为监管的地位和独立性,构建专门监管和行业自律结合的独立信息监管体系,并以平台及产品的分级监管作为支撑,从而引导和促进网贷资产证券化的健康持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