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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式酒店起源于分时度假,结合了房地产业、酒店业、旅游业三种特征,近些年在我国许多旅游胜地悄然兴起。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行业,得到了不少中产阶级的追捧,但无奈的是,由于产权式酒店在我国发展时间略短,相关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配套制度也不完善,导致许多产权式酒店投资者的权益受到开发商、酒店管理者的侵害,阻碍了产权式酒店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本文将从债权法、物权法及其他角度探讨对投资者权益的保障。由于目前有关产权式酒店的法律、法规仅限于海口市颁布的《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根本无法有效地规制产权式酒店各项制度。而目前产权式酒店投资者与开发商和酒店管理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更多的是通过买卖合同进行规范,因此,通过规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同,是当前保障产权式酒店投资者权益首先要考虑的。同时,酒店的经营方式也是影响产权式酒店投资者权益保障的重要因素,委托、租赁、信托三种经营方式各有利弊,至于选择何种经营方式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产权式酒店投资者通过购买客房,与其他投资者及开发商、酒店管理者之间形成的物权关系,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产权登记制度等都可以按照现有的物权法进行规范。另外,成立产权式酒店行业协会是借鉴国外分时度假的做法,通过行业协会进一步规范产权式酒店的发展,从而保障投资者的权益。而政府加强对开发商和酒店管理者的资质审查也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从而促进产权式酒店在我国更好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