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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制度由来已久,世界各国刑法对其都作了规定。在我国,该制度的最早渊源,参见《尚书》中有关“怙终贼刑”之规定。从此,在我国各朝代的法典中,累犯制度均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西方国家的累犯制度,发端于古罗马法中所确立的,对重新犯罪的行为人予以加重处罚的规定。就累犯制度的基本类型而言,有普通累犯制、特殊累犯制和混合累犯制,我国采第三种方式,即累犯包括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我国刑法第66条对特殊累犯作了规定,这是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认定特殊累犯并对符合其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人从严处罚的法条依据,也是我们研习特殊累犯制度的法律基础。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不足之处也渐趋明显,主要表现为法律规定的严重滞后、无法充分实现特殊累犯制度设置的目的等方面。本文从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入手,在对我国现行特殊累犯制度作了简要介绍后,重点分析了该制度的几个不足之处,并就此提出一些完善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约2万字。第一部分是我国刑法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在分析现行特殊累犯制度的过程中,结合特殊累犯的构成要件,阐述了该制度在实现刑法打击和预防犯罪目的方面的积极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的写作主题——我国现行特殊累犯制度存在缺陷,应当予以改进和完善,为第二部分的进一步探讨埋下伏笔。第二部分是现行特殊累犯制度存在的缺陷。在前一部分介绍了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特殊累犯制度的相关规定之后,本部分具体分析了该制度的几个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可以构成特殊累犯之罪的范围过于狭窄;(二)规定特殊累犯(甚至是普通累犯)不得假释,缺乏合理性;(三)条文用语不够严谨、周密;(四)将成立特殊累犯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没有科学性等四个方面。第三部分是完善我国现行特殊累犯制度的几点建议。在分析了我国特殊累犯制度的几个不足之处后,笔者大胆地就此问题提出了一些拙劣的完善建议:(一)扩大构成特殊累犯之罪的范围;(二)应明确特殊累犯亦可以假释,但条件可以适当从严;(三)将《刑法》第65条中的“刑罚执行完毕”改为“主刑执行完毕”;(四)扩大成立特殊累?犯的主体范围,明确单位可以成为特殊累犯的犯罪主体。第四部分是小结。在分析了现行特殊累犯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应修改建议后,结合制度变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笔者在这一部分对我国刑法规定累犯制度和假释制度的有关条文表明了整体的修改意向,以求能够为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起到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