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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人类行为的主观意识称之为理念或者观念,而在司法活动中支配法官审理和判决的主观意识则是司法审判理念。不同朝代的法官会因为所处时代的政治背景、经济背景和文化背景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司法理念,但是从整体上看中国古代法官的司法理念也有其相同和相通之处,它们是中国古代法制文化的精髓,当然也是我们今天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所应当借鉴和吸收的。本文以《折狱龟鉴补》为考察中心,在分析和归纳了全书的共719个案例后,首先考察分析了本书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慎刑恤囚这个理念。所谓慎刑恤囚就是在谨慎适用刑罚的同时还对囚犯进行适当的怜悯和体恤。在法官审理案件时无论是证据的采用还是两造本意的的参详都需要始终保持一种明谨审慎的态度。而在判决环节,要在据实定罪的基础上根据囚犯的具体情况进行矜恤。这样的思想是“公正”与“仁恕”的结合,也是儒家思想在法律范畴内的体现。情理断狱是中国古代法官另一典型的审判理念。这一理念是从察狱和决狱进行考察。在察狱阶段,法官运用含有逻辑的情理作为审理的原则和方式,进而摒弃诬言、排除疑点,最大程度上使法律事实接近案件事实,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在决狱阶段,情理不但在法律出现空白和漏洞时起到补充作用,同时在情理法冲突时也会超越法律作为最后的定案依据。而对于追求无讼的理念,中国古代法官会采用积极和消极两种方式达到在实际案件中无讼的目的。其中积极的方式以官员的调解为主,具体表现为劝谕、感化和自责;而消极的方式则表现为司法官无限的拖延和明确的拒绝。但是无论以怎样的方式,都是为了实现他们深植于内心的无讼理念。自律自箴的审判理念法官出于对自身的约束而自觉形成的,是对自身职业操守和道德准则的一种规范。该理念突出表现在办案时的勤勉和执法时的廉洁,当然该理念也是今天法官们应当更加借鉴和学习的。总而言之,无论处于审判的哪个阶段,司法官都会以相应理念做支撑去知道实际的司法审判行为。无论是依据情理,还是追求无讼,只要树立和坚持正确的理念,就有可能达到理法平衡、公平正义的审判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