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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是市场经济下不可避免的现象,对于个人而言,失业就失去了生活来源,生存权受到威胁:对于国家而言,失业是引起社会动荡国家不稳的因素之一。失业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社会的严峻的问题。失业保险作为一种间接工具,可以用来制止失业给个人带来的灾难性危害,也可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在法律角度,失业保险制度法律化非常重要,是确保失业者能够得到保护的必要手段。 失业保险制度是作为社会保障最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保险的一个子系统。欧盟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摇篮。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欧盟各国对各自的失业保险法制进行了不断的改革,形成了带有历史特点的制度,如德国俾斯麦式的失业保险制度,英国的贝弗里奇式的失业保险制度,以及法国综合式的失业保险制度。而欧盟的失业保险制度是欧盟在确保人员、资本、服务和机构建立自由的原则基础上,协调各国国内失业保险制度的法律制度。欧盟法和各国国内的失业保险立法综合构成欧盟内失业保险的法律规范制度。 本文试图通过失业保险起源和发展的历史回顾,查明其立法背后的思想理念,厘清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和内容。通过对以德国、英国和法国为代表的不同流派的欧盟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的比较,以及欧盟本身对失业保险制度的新的法律调整方式的研究,我们可以借鉴他们的发展路程上遇到的问题的解决方法,提出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在面对新的社会发展问题的启示意见。 应该说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存在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是失业保险体系可能出现运转不灵的内在根源,但同时也是改革和完善的内在动力。文中分析了我国现行失业保险立法状况,摆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失业保险法制化的建议,如适当扩大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等;指出对失业中的青年和女性弱势群体应加强保护;探讨了流动中的劳动者和农民工的失业保险立法问题;以期为我国的失业保险立法的完善出谋划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