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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自然灾害多发,造成了大量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巨灾指数保险在分散巨灾风险、弥补损失方面具有重要的功能。然而,我国的巨灾指数保险法律制度却仍处于缺位状态。本文以巨灾指数保险法律问题为主题,从巨灾指数保险的正当性、巨灾指数保险合同的法律问题、巨灾指数保险基金的法律构造等方面展开研究,以期为我国巨灾指数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本文分为三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研究巨灾指数保险的正当性。首先,巨灾指数保险符合保险学的大数法则原理,巨灾指数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是大量且同质的风险,也是具有可保利益的风险,因而从保险学的角度具备正当性。其次,巨灾指数保险能实现法的社会公益目的。巨灾指数保险可以实现法的目的,可以普遍增进社会成员的幸福感,更能保护弱者利益,在规范的赔付条件的制度设计下,给予在巨灾中遭受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的受害人以经济补偿,最终实现“公共幸福”。最后,巨灾指数保险遵循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被保险人能够获得因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利益,不会引发道德风险,符合保险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因灾害而遭受损失能够得到补偿,并且不会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这符合损失补偿原则。第二部分探讨巨灾指数保险合同的法律问题。此部分从巨灾指数保险的承保范围、费率标准的选择、巨灾指数保险的赔付三个方面展开具体分析。针对学术界关于巨灾指数保险承保范围的争议点,提出了巨灾指数保险应当承保人为灾害和人身伤亡的观点。人为灾害在我国造成的损失巨大,且国外已有较为成熟的承保人为灾害的立法例。巨灾指数保险可以承保人身伤亡,是因为存在现实的必要,且我国目前的巨灾指数保险试点的承保范围也包括人身伤亡。由于巨灾的发生在我国分布不均,且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使用单一费率会造成不公平现象,故借鉴日本和美国的差别费率的立法例,我国巨灾指数保险应当适用差别费率的标准。在巨灾指数保险的赔付方面,我国应当设定细化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和多部门相配合结合历史数据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赔付条件,而在赔付方式上我国适合采用变额赔付的方式。第三部分分析巨灾指数保险基金的法律构造问题。这包括巨灾指数保险基金的法律性质、巨灾指数保险基金的设立、巨灾指数保险基金的治理结构三个方面。巨灾指数保险基金的法律性质应当是独立的法人。设立巨灾指数保险基金的资金应来源于政府和保险公司的共同出资,并且需要将初始阶段的和运行阶段的资金来源作出区分。在巨灾指数保险基金设立模式的选择上,目前应当设立专项巨灾指数保险基金。巨灾指数保险基金的治理结构应包括董事会、专门的基金管理部门和基金托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