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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逻辑理性的视域出发来审视法律寻找活动,我们可以首先确定,法律寻找活动在本质上是一种认知思维行为,它是法律适用的逻辑起点,是寻求裁决的过程、而非证立裁决的过程;而法律寻找思维活动有其特定的要素、过程与基本逻辑构架及其路径。基于这种认识,本文分三个部分来论述有关问题。第一部分主要论述法律寻找思维的要素、过程和基本逻辑构架。对于法律寻找思维而言,法律寻找活动的实质是寻找和构建司法三段论中的大前提,法律寻找思维的结构要素包括思维要素、事实要素和规范要素三个方面,法律寻找思维的过程程序包括事实提取、规范预设、归摄预判和预设修正四个环节。对于法律寻找中的设证推理而言,设证推理是法律寻找思维的基本逻辑底架,法律寻找设证推理的实质是回溯思维下的溯因推理,它具有侧重发现性、非单调性、可废止性、多元试错性和综合运用性等特性。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对法律寻找设证推理的逻辑路径的揭示和解析。法律寻找思维活动借助可靠的逻辑路径,通过四个环节有效地构建和联接法律寻找设证推理的各个要素和前提,从而顺利地完成推导过程,得出其所寻求的答案。第一个环节是事实认定与法感修正,将具体个案固化和确认为已知的特殊;第二个环节是预设规范的提出与选择,通过假说、类比、归纳、诉诸征兆论证等逻辑方法,在不确定性中完成设证推理前提之间的创造性跨越;第三个环节是规范预设的解释推导,主要解决预设规范对案件事实的蕴涵问题;第四个环节是规范预设的修正与确认,对作为设证推理结论的预设规范进行检验、校正和确认。第三部分从逻辑和方法论两个层面出发,进一步探讨了法律寻找设证推理的理性诉求,以期提高法律寻找设证推理在认知路径和思维方式上的合理性。法律寻找设证推理首先要坚持逻辑推论的可靠性原则,从逻辑可靠性的角度出发,法律寻找的任何结论的合理性总是依赖于前提的真实性、论证的逻辑相干性和推理形式的有效性三个方面;其次,法律寻找思维要满足其恰当性的要求,这在方法论上便体现为法律寻找设证推理基于法感、因果律和诠释循环三个层面的启发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