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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异议之诉是民事执行救济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方法,它是通过诉的方式对执行当事人和第三人所进行的救济。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之诉并没有任何规定,只是确定了执行异议制度,之后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及出台的《执行解释》规定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申请执行人请求许可对标的物执行之诉以及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及当事人等相关程序问题。这无疑是我国执行制度发展的一重大进步。但是,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在我国起步比较晚,法律规定不完善,很多具体问题并没有在法律中得到体现。本文拟从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现状入手,找出我国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不足与缺陷,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就如何完善我国的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运用了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和综合性分析研究法。笔者在查阅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现实中我国的实际状况,分别指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四个层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希望能对我国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本文由引言、主体部分及结语组成。文章的主体部分由四章构成:第一章是对我国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基本理论的介绍。笔者先界定了执行异议之诉的涵义,然后具体分析了执行异议之诉的特征和体系构成,明确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包括案外人异议之诉、债务人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和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四个层面的内容。再次,对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有了具体的认定,笔者赞同给付之诉说。笔者还指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应遵循的理论基础:分权与制衡原则、有权利必有救济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后,笔者指出执行异议之诉存在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章分析了国外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立法,先简单的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而后主要分析了大陆法系法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这对于完善我国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第三章是对我国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现状的分析。笔者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出我国现有案外人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和参与分配异议之诉仍处在起步阶段,问题重重,并且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在我国的缺失是一重大遗憾。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执行异议之诉的建议。笔者先对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提起事由、受理机构、提出时间等作出具体建议,再对我国设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从几个层面提出自己的建议,最后是对许可执行之诉和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