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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调整协议”发轫于欧美,英文为名为(ValuationAdjustmentAgreement),在我国又被称为“对赌协议”。所谓“估值”,就是对公司价值的评估,意即投资公司在对融资公司投资的时候,必须对目标公司的价值进行评估。但是这个过程存在一定矛盾:投资公司由于难以掌握准确完全的信息,倾向于保守估计;而融资公司为了获取更多资金,倾向于较高估值。为了解决这种争议,于是出现了“调整”,意即投资公司要求融资公司把将来的业绩作为对之前估值的调整标杆。“估值调整协议”在国内的运用早已经屡见不鲜,蒙牛、太子奶、中华英才网一个个耳熟能详的国内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都曾与投资方使用“估值调整协议”来进行融资。而在法律层面,“估值调整协议”一直没有引起人们足够多的重视,直到国内首例“估值调整协议”案件“海富投资案”发生,使人们开始关注“估值调整协议”在我国运用的法律问题。本文以“海富投资案”为例来分析“估值调整协议”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下的适用困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视角,结合“估值调整协议”的本质和目的,来说明“估值调整协议”并不必然造成投融资双方“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等”,在执行过程中也不必然“侵害公司与债权人的利益”,“估值调整协议”只要运用得当在我国完全合法且合理。在随后的篇幅中,本文重点讨论在我国法律环境下实现“估值调整”的法律手段,对依据估值变化调整投资金额和股权比例的可能的六种路径进行逐一解读:(一)投资方与融资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二)减少融资方注册资金以回购投资方股权;(三)通过优先股与普通股的转换调整投资方股权比例;(四)通过改变“同股同权”来达到股权所附权利的变动;(五)通过债权转股权制度来调整投资者股权比例;(六)公积金转增资本增发股权以调整投资者股权比例。本文旨在通过对以上方法的分析,为投融资双方合法适用“估值调整协议”提出一些抛砖引玉的想法,促进“估值调整协议”发挥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