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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领域,国际商事仲裁由于其独特的优势,越来越受到国际商事往来各方的青睐,已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最常见的方式。国际商事仲裁始终奉行“一裁终局”原则,一旦作出仲裁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传统的仲裁理论认为,国际商事当事人选择仲裁是为了纠纷的迅速解决,国际商事仲裁以效率为主要价值取向。故大多数国家仲裁立法和国际公约均确立了有限的司法审查制度,仅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程序审查,存在实体错误的仲裁裁决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救济。这对于标的额巨大的国际交往当事人来说,选择仲裁就意味着要承受错误仲裁裁决带来的风险。一项错误的仲裁裁决可能会造成仲裁败诉方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甚至破产,巨大的风险成本使得部分国际交往当事人不再将仲裁作为其争端解决方式的首选。客观上,仲裁“一裁终局”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仲裁对企业的吸引力,不利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针对该现状,有学者建议在仲裁机构内部引入选择性上诉机制,来解决仲裁实体救济问题。在国外实践中,美国公共资源中心争议解决协会与美国司法仲裁调解服务有限公司较早地引进了内部选择性上诉程序规则。近年来,西班牙仲裁院、巴黎国际仲裁院以及美国仲裁协会等机构相继发布了单行的或者包含在仲裁规则中的内部选择性上诉程序规定。本文以现运行的五个内部选择性上诉程序为基础,系统分析内部选择性上诉程序的特征与功能、内部选择性上诉程序的启动、上诉庭的组成与权限以及上诉裁决的效力问题,以期能为国际商事仲裁引进内部选择性上诉程序提供参考和借鉴。本文主要由以下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内部选择性上诉程序的基础理论。该部分先从产生背景入手,探讨内部选择性上诉程序的起源,然后对五个机构规定的内部选择性上诉程序进行分析,总结出内部选择性上诉程序的概念和特征,并指出其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功能。第二部分是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内部选择性上诉程序的启动。该部分主要从仲裁内部上诉程序启动的模式、启动的限制以及启动的时间三方面入手,旨在分析启动内部选择性上诉程序应遵循的规则。第三部分是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内部选择性上诉仲裁庭的组成与审查权限。首先,该部分论述了上诉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包括仲裁机构指定和当事人合意与仲裁机构指定相结合两种方式,并阐述两种方式的具体运行规则。其次,该部分将上诉仲裁庭的审理权限分为部分审查和全面审查,并分析了两者的优势与劣势,为下文我国引进内部选择性上诉程序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是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内部选择性上诉程序的裁决效力。该部分论述了上诉裁决的作出方式和时间,并提出上诉裁决的效力来源于法律授权和当事人合意,最后从裁决的确定力和执行力角度分析上诉裁决与原裁决间效力认定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提出了我国引进国际商事仲裁内部选择性上诉程序的构想。该部分指出我国可以通过在自贸区先行试点方式引进仲裁内部选择性上诉程序,并参考现运行的内部选择性上诉程序,对我国仲裁机构引进内部选择性上诉程序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