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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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主要涉及两大问题,即著作权侵权的成立要件问题和著作权的损害赔偿问题。著作权的侵权的成立要件是判断著作权侵权案件的首要问题,按照一般侵权的的构成要件,主要有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四个要件。对于特殊侵权行为,则不包括行为人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只有三个构成要件。在著作权侵权领域,是采用三要件还是采用四要件,学术界依然存在争议,并未达成一致意见。笔者认为著作权侵权事实的构成只要有三个要件,而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应当有主观过错。也就是无主观过错的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不仅仅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还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等,对于严重的侵权可能还有侵权的行政法上的责任,甚至还有刑事责任。如果著作权侵权成立,虽然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但仍然要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能证明其销售的未经专利人许可的产品的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专利法》没有使用不构成侵权,而是采用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表述方式,如果说销售者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是表明行为者无主观过错,那么采用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表述方式,说明了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只是侵权责任的一种,这从现行法上找到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表述方式更准确的印证。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问题的争议涉及侵权构成的基本问题的讨论,这不是本文主要讨论的。笔者的观点是,应当先判断侵权事实问题(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以及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的存在),然后讨论行为人主观过错问题,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主要与损害赔偿有关,与侵权的成立与否无关,损害赔偿的责任要求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对于著作权损害赔偿问题涉及诸多方面,举其要者,主要有,损害赔偿的性质是惩罚性的还是补偿性;损害赔偿的原则,尤其法定赔偿相关问题,损害赔偿范围中的非财产性赔偿问题,等等,学术界争议还很大,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很有必要研究此类问题,研究国外对于这些问题的立法、学者对这些问题的讨论以及如何完善这些问题,是本文要探讨的主要内容。本文首先从著作权损害赔偿的特征出发,讨论著作权的损害赔偿不同其他一般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主要是由于著作权客体的无形性、可复制性,著作权的地域性、时间性和权利内容的双重性、侵权损害形态的多样性,以及易于侵犯且难于查证的特性,使得侵害著作权的损害赔偿问题较为复杂。其次,再讨论著作权损害赔偿的性质,损害赔偿的性质包括惩罚性损害赔偿性质和补偿性损害赔偿性质。本文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的各自特点的分析,并结合著作权侵权行为人主观过错的有无,提出笔者的观点,对于存在主观过错较大的侵权,主要是故意和重大过失采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对于一般过错,仅仅采用补偿性损害赔偿性质。然后讨论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通过对国外立法以及学说的讨论,界定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主要是财产性损害和非财产性的损害(或者说精神损害),著作权侵权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在何种情况下承担非财产损失及其范围都是本文要讨论的。最后着重讨论著作权损害赔偿的计算问题。著作权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著作权财产损失额的确定,要以受害人被侵权后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的违法所得或法定赔偿为依据。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在侵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时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主要由法官根据侵权情节、损害后果、受害人与侵权人的情况、当地的经济文化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笔者建议要尽快完善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完善规定损害赔偿的法定数额,增加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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