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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都经历了深刻的变革,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思想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受到强烈冲击,因感情发生纠纷分居、离婚的比例大幅上升。夫妻离异,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是极大的伤害,有些父母放松甚至不管子女的教育,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象日益增多,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切。为了让离异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母承担起教育、监管子女的法定职责,减少因父母离异导致成长环境改变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促进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时在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标志我国探望权制度正式确立。然而,在探望权制度设计上却与探望权的立法宗旨相违背。探望权最初被界定为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权利。为了保障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探望权的实现,最高人民法院设定探望权纠纷案由,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因行使探望权而引发的纠纷。从吉林省17年来的审判实践可以看出,探望权案件呈现受案数少、原、被告均为“离婚后”的父母、诉辩请求以父母利益为主、法院裁判尺度不统一、判决履行方式单一等特点。从而可以看出,鲜有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因探望权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解决,即使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父或母也是完全从自身的角度和利益出发主张权利,法院的判决也是以保护父或母的权利为主,探望权“为使未成年子女身心能得以健康发展,从而有利于其成长”的立法目的没有实现。在探望权法律规定主体范围过窄、内容不明确、中止(抗辩)事由不具体情况下,为应对探望权审判中出现的新问题,全国各级法院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积极进行审判探索。江苏省、重庆市人民法院对隔代探望问题,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引用民法基本原则和道德、伦理标准,支持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请求,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湖南省、辽宁省人民法院对探望权中止(抗辩)事由认定的相关判决,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典型案例发布,用以指导全国法院审理相关案件。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婚姻家庭纠纷办案指南,其中对探望权中止事由做出了详细的列明,既指导了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探望权案件,又为其他省份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参考。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未成人离婚纠纷中,创设“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机制,为未成年人在抚养、探望等方面争取最大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家事少年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实施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坚持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探望权案件指明了方向。我国探望权制度起步较晚,国外在探望权制度不断完善过程中,形成很多先进经验,比如法国祖父母探望权的判例发展、澳大利亚“有实质性意义的时间”裁判方式、德国家事诉讼中的“子女权益保护人”制度、美国离婚诉讼中的父母教育制度,对于解决我国探望权案件审理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具有现实的参考价值。探望权案件审理,作为家事纠纷解决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不仅关系个人及家庭的幸福,同时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与文明进步。本文从立法、司法、守法三个方面,寻求解决探望权审判中遇到问题的路径,力图以家事审判改革为契机,为完善探望权审判制度贡献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