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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海事行政许可是海事行政管理行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海事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海事管理中经常运用。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7月1日实施,但行政许可存在一系列具体的问题不可能在行政许可法中一揽子解决,在海事行政许可方面的具体适用中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笔者有一年多时间从事上海市交通行政审批改革,对各种争议深有体会。现经过专业理论学习,结合实践对部委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分析和研究。 本文分三章,对海事行政许可的基本问题、概念、种类、基本原则、实施主体、船舶登记、市场准入、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分析,并分别提出笔者的意见。 行政许可,其参考理论的价值是首先在于设定阶段,不是只在于实施阶段。海事行政许可,是指有权机关通过法律、法规、规章,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原则和海事管理的需要设立许可条件事项,海事机构根据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等海事管理相对人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包括设定行为和许可行为。包括:海事普通许可、海事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正、公平原则、便民、效率原则、救济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监督与责任原则等。这些原则贯穿于海事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过程中。 海事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各级海事机构的权限、获得许可的条件和程序等,都必须由法律规定。原先海事机关存在着为了管理的方便而设定一系列的许可,这些措施虽然方便了管理,但实际上超出了权限范围。便民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也是海事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形式行政权力应当恪守地基本准则。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的规定也有违背行政许可便民、效率原则之嫌。 行政许可主体包括海事行政机关、海事管理机构。行政许可权的性质决定了实施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另外,海事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还可以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为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是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有行政许可权。从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的要求来看,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