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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朗讯风波、张恩照事件、德普案、西门子贿赂门等一系列洋腐败案例逐步将美国《反海外贿赂行为法》(the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FCPA”)带入国人的视线。这部禁止为开展业务而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并具域外效力的法律虽备受争议,但无疑已成为保护美国市场公平竞争和打击全球商业贿赂的有效利器。
反观我国目前商业贿赂现象甚嚣尘上,已成为滋生洋腐败的温床,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而我国现有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却存在立法彼此冲突、商业贿赂的定义过窄、主管机关不统一、法律责任缺乏震慑力、会计规则不严格、控股人责任缺失等诸多不足。
有鉴于此,本文作者认为:为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泛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升我国在国际经济领域的形象,我国的立法者应以开放的心态,充分学习、借鉴和吸收FCPA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作者在分析FCPA对我国相关立法借鉴价值的基础上,进而尝试提出了完善我国的反商业贿赂法律规制的如下颇具创新性的具体建议:
第一,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单行法,对商业贿赂的构成做出清晰界定,并配套修改多部法律,整合各类相关规定,综合治理商业贿赂;
第二,理顺商业贿赂统一执法体系,明确主管机关及其之间的关系,建立完善奖励举报制度,从轻处罚企业主动自报的商业贿赂行为;
第三,完善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责任追究手段,确立惩罚性民事赔偿制度;
第四,加强企业的内部治理责任,明确控股人应负的责任、会计账目管理责任和企业内部合规审查制度;
第五,增加反海外商业贿赂的规定,构建反海外商业贿赂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