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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资本市场的高速发展,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近些年迅猛增长。虽然取得了如此巨大的成就,但是目前我国基金行业仍处于不完全成熟的阶段,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机制和制度尚不完善,难以有效制约基金管理人的不当行为,容易造成基金持有人利益损害,甚至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是基金行业发展的基石,缺失有效的保护机制和制度,则基金行业的发展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故本文选取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机制作为研究目的,以促进我国基金行业健康稳定发展。除导论和结论外,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是对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基本法理问题的分析。笔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内涵、契约型基金的分类及区别入手,并逐步延伸到对契约型基金法律关系的研究分析。同时论述契约型基金法律关系实质为信托法律关系,并通过比较分析方法和历史分析方法对域外相关基金法律关系立法模式予以研究,阐明我国契约型基金法律关系模式的立法选择。第二章主要对基金持有人保护现状进行了分析。笔者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描述了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并剖析了产生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缺位现状的原因,即契约型基金财产“独立性”特征的副作用和契约型基金持有人行为缺陷“搭便车”心理等原因。第三章为本文的核心部分之一,主要是对我国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的实证分析。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因此本文在此部分分析了契约型法律关系中基金管理人制约机制的缺陷:一是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结构制度设计不合理,二是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监督动力不足,三是基金持有人大会未能有效发挥作用等。通过进一步分析研究,笔者针对上述存在的缺陷,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一是优化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结构,二是提高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积极性,三是完善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第四章亦为本文的核心章节,主要是对基金持有人民事诉讼救济制度的实证分析。通过对契约型基金民事诉讼理论分析,阐述我国目前基金持有人民事诉讼救济存在的困难:即存在契约型基金民事诉讼制度不完善以及代表人诉讼在契约型基金民事诉讼领域作用有限等问题。笔者通过对契约型基金民事诉讼理论的分析研究以及对比分析美国集团诉讼与我国代表人诉讼的异同优劣,提出了健全契约型基金民事诉讼制度和吸收借鉴美国“集团诉讼”机制的解决措施,并希望行政监管机构在诉讼证据、以“法院之友”参与诉讼等方面为基金持有人民事诉讼予以协助支持。笔者旨在通过理论分析研究并结合自身的基金行业从业感受,对我国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机制进行研究、探讨,提出相应的合理化建议,力求完善契约型基金法律关系内部制约机制和外部诉讼救济机制,使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得到内外相协调的双重保障,为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和基金行业的长远发展贡献一己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