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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我国当前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规定过于简单且存在明显缺陷的现状,借鉴英美证据法可采性理论,对于进一步细化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规则的构建和完善问题,意义十分重大。本文运用比较法学、法理学、法哲学和实证方法,对构建和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本文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非法证据界定。具体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一是证据概念辨析。证据之概念众说纷坛,本文通过对典籍解释、学界解释的分析,提出证据是证据资料和证据方法的结合体的概念。此概念的解释既包括静态的证据资料,也包括动态的取得证据和法庭证明的过程。二是非法证据界定。本文以证据概念为基础,分别从证据资料的内容、形式、来源和证据方法的取证、质证、认证方式来界定非法证据的概念,同时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范畴对非法证据进行了分类。三是非法证据效力。着重探讨了当前学术界对非法证据效力的几种观点,本文认为应采用相对合理主义态度对待我国非法证据的效力,造成折衷说观点。通过对非法证据的界定,查明其定义依据、范畴及学界对其效力评价。 第二部分是证据的可采性。具体从四个方面探讨:一是可采性含义。通过对可采性涵义、分类和与我国证据合法性特征的比较,指出可采性特征比合法性特征具有更强的适用性的观点。二是可采性规则。可采性的反面是排除,所以排除规则也是可采性规则的重要内容。证据被排除的情况比较多,具有可采性的证据也有可能被排除,有些证据则看对陪审团的负面影响是否会超过使用该证据产生的价值。进一步印证了可采性规则规定的细致性。三是可采性司法裁量。指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由其在法定权限内决定可采或不可采证据的取舍。四是对可采性的评价。阐明可采性理论优势,兼述其规则的细致性和司法裁量的必要性,为借鉴可采性理论构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依据。 第三部分是国外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考察。具体从四个方面对国外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考察:一是英国,二是美国,三是日本,四是法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分别对英美法系典型国家和大陆法系典型国家,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