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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顾名思义就是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它是指审判组织或者法官到其所隶属的法院之外的特定地点办理案件的司法活动。目前,巡回审判已在我国诸多地区得到相当程度的推行。研究巡回审判,首先必须深入考察它的运行环境:转型中的基层乡村。转型乡村纠纷解决需求日益扩大、非诉纠纷解决方式陷入危机、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面临尴尬、农民解决纠纷的特殊要求等因素使得转型乡村的纠纷解决面临困境。而巡回审判就是基层法院针对转型乡村纠纷解决所面临的困境而做出的一种努力,此种努力旨在对原有的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改良。与固定式审判相比,巡回审判在节省诉讼成本、吸收利用乡土资源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同时还具有较强的乡村秩序和国家法治价值;但也存有动力保障机制不足、难以长效实施、制度化程度不强、可能会对非诉解纷机制造成冲击、所做改进有限、不会成为农民解纷的主流选择等方面的问题。虽然巡回审判走向式微,势呈必然;但就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而言,巡回审判仍有着长期实施的必要性,而且它还可以在基层法庭设置模式改革和民间法与国家法的沟通协调方面做出贡献。巡回审判在当今中国的乡村社会仍有着比较乐观的发展前景,但这一前景的实现有赖于巡回审判的制度重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实施巡回审判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形式发布关于巡回审判的具体规则。规则应对巡回审判的实施主体、组织形式、实施范围、案件类型,特别是巡回审判的经费保障机制、法官激励机制、监督考核及惩戒机制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基层人民法院在今后实施巡回审判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克服诉讼万能主义、注意巡回审判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兼容性、正确理解巡回审判与司法现代化的关系。唯有如此,我国基层法院的巡回审判才能更好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