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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犯罪日益呈现隐蔽化、智能化,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线人侦查对重大、复杂犯罪的侦破有着重要意义。然而,线人侦查的实施是以欺骗手段的运用为前提,会对公民的自治权和隐私权造成侵犯,并且线人侦查的秘密性使得对侦查活动的监督难以展开,线人出于私利可能会采取超越法律容许程度的非法取证方式,甚至与侦查人员相互勾结,编造虚假证据陷害无辜。另一方面,由于线人侦查缺乏法律依据,以及出于对线人人身安全保护的初衷,线人侦查所获证据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无法直接使用,要进行证据转化,而证据转化的封闭性使得线人非法取证的过程被掩盖,进一步加大了线人和侦查机关滥权的风险。同时,对于线人侦查所获证据的审查判断,法庭往往是以对线人人身安全的保障为核心,特别是在线人出具证言的情况下,允许线人不予出庭作证,从而使得辩方无法对线人证言展开质证,剥夺了辩方的公正审判权,法庭对线人证据的审查判断也就无法展开,结果往往是导致对线人证据的盲目采信。而线人所获证据通常在案件中具有重要地位,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的盲目采信,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酿成冤假错案。本文以张高平、张辉叔侄案这一热点案件为例,结合国内外有关线人侦查的立法和实践,对案件中线人袁连芳非法取证、出具虚假证言,以及法庭庭外核实证言等一系列问题展开剖析,进而对线人的使用规制、线人所获证据的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线人侦查制度的法治化有所裨益。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件导入。对张高平、张辉案的案情进行简单介绍,并引出本案将要探讨的焦点问题:(1)线人采取暴力殴打、威胁方式非法取证的行为定性,以及非法取证过程中的证据转化;(2)线人证言的性质,该证言能否用来印证和补强被告人庭前供述;(3)线人是否应当出庭作证,法庭能否在庭外对证言进行核实;(4)线人的非法取证行为是否构成伪证罪和刑讯逼供罪。第二部分是对本案所涉及问题的理论分析。包括线人制度的概述、线人侦查适用的法律规制、所获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使用、证据审查,通过对这一系列问题的分析,对线人侦查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重点探讨了线人取证行为的法律容许度、线人所获证据的转化使用以及新刑事诉讼法下技术侦查所获证据的审查模式。第三部分是在前一部分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张高平、张辉案中的线人侦查的相关证据问题进行实证研究。线人袁连芳以暴力、威胁方式非法取证,所获证据应当依法排除,而本案中袁连芳非法取证所获证据却又经过转化,形成了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两份证据,同时法庭对于证言进行庭外核实并用来印证庭前供述,成为错案生成的关键。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线人侦查问题的进一步思考和建议。包括确立线人使用的审批机制、完善线人证据的审查机制,从而能够从线人的使用——线人取证——线人所获证据的审查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对线人侦查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