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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在向党的十八大所做的报告中重点提到:我国在由传统的权力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过程中,要大力推进城市公共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其中,城市公共道路资源有偿冠名就是在这种新的背景下产生的政府行为,它是政府尝试用市场化的手段配置公共资源的新方法。比较著名的事件有武汉市2006年颁布的加强地名管理通知中明确提出允许企业有偿冠名。青岛海尔集团在青岛市、重庆市、遵义市等多个城市冠名“海尔路”和“海尔大道”。甚至伴随着其海外业务的拓展,还获得了国外道路的冠名权。长春市有纵贯南北的主干道“亚泰大街,,和东西主干道“皓月大路”等等。对于这些企业路的大量出现当地市民纷纷表示不理解和激烈的反对。认为自己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新的路名扰乱了正常的生活秩序,并质疑政府在获得了企业天价冠名费后相关信息不公开的行为。学术界也对此意见不一,有的认为这种方式是不合法的,因为国家法规中没有提到城市道路是可以被冠名的。有的则认为这种方式能够拓宽城市建设的资金渠道,弥补城市投入不足,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的好办法。无论哪种说法是正确的,民众在此事件中的重要地位被地方政府忽略了确是不争的事实。笔者参考了大量相关资料后认为政府将城市道路的冠名权进行有偿转让,不仅使道路名称这种公物的无形资产价值有形化,更符合我国今后要更多地用市场化改革公共资源配置方式的思想。如果在通过论证这项政府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现存的问题后综合各方面因素和基础上,总结并给出一个统一规范的规制建议。必将对这项工作的完善起到极大的作用,使其可持续发展,最终达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双赢的局面。因此本文将从公共管理理论依据、我国行政法规依据和产权理论依据三大角度来阐明道路有偿冠名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结合实例深入分析目前我国城市道路冠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规制建议,从制度和法律的建设和完善角度对问题进行研究。政府的任何一种行政行为必须是合理合法的,所以本文第二章主要从西方公共管理理论思想和我国行政法规依据这两个角度阐述了城市公共道路资源有偿冠名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第三章主要介绍了当前我国各地方政府在道路冠名权转让过程中的实际操作情况和用公物产权理论理解道路冠名存在的实际意义最后总结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根据问题的提出在第四章从法律和制度两方面提出了对国家层面和政府层面的详细要求并提出了七条富有建设性和实效性的规制建议。其中运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文献研究法,跨学科研究法和个案研究法。经过详细的论证和分析最终得出结论。即在不损失文化和经济利益的条件下、在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同意下、在有效合法的行政制度的监管和约束下,我国城市公共道路资源有偿冠名可以良性发展,并使公共行政效率得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