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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90年重新建立证券市场以来,在《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中分别规定了董事在证券虚假陈述中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先以证券监管部门追究董事在虚假陈述案件中的行政责任为开端,进而启动追究董事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的程序。在这种模式下,董事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多承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较少承担民事责任,受害者寻求救济时面临诉讼时间长、赔偿得不到保障等许多不利因素。在借鉴国外经验与结合本国实情的基础上,我国立法者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补充和修改相关法律规范,以确保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准确、及时等,规制董事滥用信息优势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第一、明确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法律义务。立法者应明确董事的勤勉与诚信义务,以更好地约束董事的职务行为。第二、明确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标准。在虚假陈述案件中,董事要与其任职的公司等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立法者应明确董事的勤勉抗辩规则和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定标准,以准确地认定董事的赔偿责任。第三、完善董事在虚假陈述中的刑事责任。立法者应扩大对证券虚假陈述犯罪客观方面的规定,适度提高刑罚,以惩戒董事的违法行为。第四、改进虚假陈述赔偿案件的审理方式。由于前置程序的要求和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具有群体性、复杂性的特点,司法人员可以借鉴国外示范诉讼的模式审理虚假陈述案件以提高效率。第五、明确董事在内部控制活动中的责任。内部控制活动与信息披露有着紧密的联系,立法者应明确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由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较为复杂,其中会涉及发行公司及其董事、会计事务所、保荐人等多方主体,本文主要说明和讨论证券虚假陈述中发行人董事的法律责任。通过比较中外法律对证券虚假陈述中董事法律责任的规定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我国证券虚假陈述中董事法律责任的不足和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证券虚假陈述中董事法律责任的基础问题。主要介绍信息披露与虚假陈述行为,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义务,证券虚假陈述中董事的责任构成要件。第二部分证券虚假陈述中董事法律责任的比较。分别介绍美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日本法律中对证券虚假陈述中董事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三部分我国法律对证券虚假陈述中董事法律责任的规定。分析和说明现阶段我国证券虚假陈述中董事的法律责任,以及实践中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完善我国证券虚假陈述中董事法律责任的建议。立法者应进一步完善证券虚假陈述中董事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中的具体内容,协调证券虚假陈述中董事责任追究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