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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60-70年代开始,法律论证理论的研究在国外流行起来。在我国,法律论证研究自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引入,其研究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法律论证研究者由两类学者组成,其一是法学学者,主要从法律方法论的角度来研究法律论证;其二是逻辑学家,主要是从逻辑的角度研究法律论证。法律论证是在现行法律规范框架内进行的一种似真的、非单调的、结论可废弃的言语交往行为,它通过讲道理、摆事实来说服法律争端的对方当事人及广大群众接受己方利益主张,它是任何国家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加强法律论证的研究,对逻辑研究、法治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均有重要意义。
本文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绪论。绪论分为三节,第一节讨论了论证、法律论证的概念,重在揭示并分析法律论证概念的基本涵义:第二节讨论了法律论辩、法律推理的概念,及两者与法律论证的关系;第三节讨论了法律论证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第二部分是回顾中外学者对法律论证的研究并做出评价。国内外研究法律论证的学者很多,我们不可能对所有学者的法律论证理论一个一个地论述,因此,第一节中回顾国外学者的法律论证理论时,只讨论图尔敏、佩雷尔曼、哈贝马斯、阿列克西等四位学者的法律论证理论并对其做出评价。第二节中简要回顾了法律论证理论在我国的研究概况,第三节中思考了国内外法律理论研究中所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这部分主要是以我国的司法实践为出发点研究法庭论辩、法律判决的证成以及法律商谈等方面的法律论证及其特点、原则。这个部分也是本文的创造性所在。第三部分包括四节内容:第一节探讨了法律论辩双方的论证活动、特点及原则;第二节探讨了法官对判决的证成,及其特点、原则;第三节探讨了法律商谈中的法律论证,及其特点、原则;第四节是本文的结束语,提出了本人关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努力方向的几点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