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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冒险规则的发展源于19世纪西方工业化时期,由于当时频繁的发生工伤事故,当其雇佣的员工因工伤诉至法院,此规则即资本家在诉讼中对法院主张的免责事由。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法律的进步,自甘冒险规则在聘用领域逐渐被排除在外,但是在侵权法领域,其却如雨后春笋般浮现。虽然受到比较过失原则等理论学说的冲击,以至于对自甘冒险规则的存废产生了很多的争议,但是必须要承认自甘冒险规则在体育侵权中确实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众所周知,当下体育运动的内容十分的丰富,不仅包括带有竞技性质的体育运动,而且还出现了诸多新兴的体育休闲运动。这些运动的出现使得体育运动中的侵权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因此人们追求各类体育运动风险和刺激时,必然会产生一些不利后果。对于如何承担这种不利后果,我们首先要做的是对侵权行为进行定性,到底是一般侵权行为、还是体育侵权中的合理侵权行为。除此之外,在体育侵权中适用自甘冒险规则时,我们应该如何做到将损害责任合理分配。由于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规定自甘冒险规则,导致现有的司法审判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在实践中产生了对相关概念定性模糊的问题。此外,尽管相关立法草案中涉及自甘冒险规则,但是还需在此基础上作出进一步的完善,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以体育侵权中自甘冒险规则如何适用的问题展开研究,本文主体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体育侵权中的自甘冒险规则的理论研究进行概述。首先阐述自甘冒险规则的基本理论,其次将自甘冒险规则与其他类似概念进行辨析,最后阐述自甘冒险规则的构成要件。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体育侵权中自甘冒险规则在我国的立法和适用现状。首先分析自甘冒险规则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其次再分析自甘冒险规则在我国的适用现状,以此来研究在我国在体育侵权中适用自甘冒险规则的可行性。第三部分对国外自甘冒险规则进行考察,从中找出我国可以汲取的经验。第四部分针对相关立法草案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结合实践和理论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以期能够为体育侵权案件的处理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