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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增新主政新疆时期(1912——1928)边境形势更加严峻,始终面临着俄英两国的觊觎和威胁,随着英俄在华领事裁判权、贸易免税权等特权的获取,不断有英俄商民进入我国新疆地区。中外商民的交往日益增多,纠纷也随之增多。在民商事纠纷中只要有主体、标的物或法律关系的内容,这三者之一是具有涉外因素,则纠纷就属于涉外民商事纠纷。本文中涉外民商事案件就是从这一角度来鉴定的。文章分为四部分来介绍杨增新主政新疆时期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司法实践活动,即杨增新主政新疆时期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制度概况,这一时期的审判机构和审判人员,处理案件时的法律适用概况以及对这一时期新疆地方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实践的评析。第一部分从静态的角度分析杨增新主政新疆时期涉外民商事法制概况,既包括国家制定法、地方法规、条约和地方习惯法。第二部分则介绍了发生涉外民商事案件时的审判机构和司法参与人员。因新疆没有建立起近代审检体系,仍然采用行政兼理司法的审判模式,审判机构仍然是县、道、省三级行政机关,司法审判人员仍然是当地的行政官员。参与司法活动的人员既包括中方人员,又包括外方人员。第三部分则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来介绍杨增新主政新疆时期新疆当局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的法律适用情况,既包括国内制定法的适用,又包括中外条约的适用。第四部分便是对这一时期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实践的评析,分析这一时期新疆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积极因素是新疆当局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努力追求司法独立,构建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并且在实践中优先使用制定法,以保障国家制定法的权威。消极因素则是没有建设近代化的审判机制,仍然采用行政兼理司法的审判模式,致使司法权不能独立于行政权,另一方面司法权又受制于领事裁判权,新疆当时并不能完全独立的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