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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交易越来越频繁,为了避免信用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和信用交易风险的情况的出现,征信业应运而生。征信业的产生无疑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整个社会信用度的提高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各种法律问题的纷至沓来,在征信活动过程中,信用权侵权问题也愈发凸显。 征信活动中的信用权侵权不同于传统经济活动中的信用权侵权。征信活动中的信用权侵权方式相比传统的侵权方式更加多样,其波及范围更为广泛。由于征信机构具有公信力,其制作的信用报告具有价值性和权威性,倘若制作出错误的信用报告,势必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而它的危害程度远远超于传统信用信息交流所侵害信用权所带来的危害程度。尽管征信业具有极大的市场发展前景,但也将蒙上一层令人担忧的发展态势。 鉴于此,本文立足于实际,通过逻辑分析、比较法研究和理论结合实践的科学方法,以征信活动为视角,研究其信用权侵权行为,试图给读者呈现一个征信活动过程中侵害信用权民事责任的全貌。 论文总共分四个部分,论文的第一部分先界定信用权的概念,根据各侵权主体在征信活动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确定信用权侵权行为主体为信用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和信用信息使用者。论文第二部分是本文的核心,主要论述征信活动中侵害信用权的构成要件。笔者收集查阅了一些征信领域发展相对成熟国家的制度及判例等相关资料,分析归纳了信用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及信用信息使用者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以及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笔者主张适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并在这部分的最后对征信活动中信用权侵权主体的主观要件进行了分析。论文的第三部分是信用权侵权责任形态,笔者将它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两种形态,以规范征信活动各侵权主体间的责任承担。论文的最后一部分,首先分析了有关信用权侵权各主体责任免除的具体情形,接着分析了征信活动中信用权侵权的赔偿范围,提出了侵害信用权的赔偿范围,它包括机会利益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和精神损失,最后探究了信用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围绕信用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是否应当包括惩罚性赔偿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